Page 168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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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
苑中逐步扩大,最终达成妥协:尽快成立业委会,若在 2-3 个月内业主
委员会成立不了,住保办有自动撤场的权利。 20 协调会彰显了国家基层
政府部门的不一致性,各方以各自的部门利益出发采取不同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希望“维稳”,息事宁人;住保办希望按照招投标结果执行;
公安部门等希望维持社区治安等,以各自的职责理性行动。对于“住保
办”来说,撤出是其理性行为。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或修
改的背景下,国家开始主动让渡部分权力,转向间接控制,强调街道办
事处对业委会的协助和指导。
为了尽快成立业委会,业筹委向住保办、街道办申请经费支持,但
住保办与街道办互相推诿,住保办陈处长认为牵头部门由属地管理,通
过街道搭台的方法能够很好解决问题,少给政府部门添麻烦(特指上
访)。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街道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业筹委
于 2008 年 10 月 6 日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了“请求街道协助成立业主委
员会的法理依据”。住保办对南苑业筹委的态度是含混的,同源公司经
理卢志清(住保办公务员)说:“陈志强他们现在追着我们给钱,就打报
告,打了报告放着”( 犔犣犙2008 ),但同源公司一直亏损的现状迫切希望
尽快成立业委会,从而退出管理。 10 月 22 日,住保办与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联系召开沟通会,落实选举经费,就经费问题达成交换的妥协:
若 12 月 10 日前未能依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则由住保办组织原中
标单位进驻小区;住保办按建筑面积比例提供相应的选举经费。市住
保办将于 11 月 1 日公示招投标中标结果。
由此可见,住保办等政府部门主动、积极退出为南苑业委会成立创
造了较好的条件,并为其提供了人力、物力等资源。这是政府部门与社
区策略性互动的结果,双方达成了一定妥协。政府对于业委会的态度
从原先的压制转向监控和一定程度的支持,表明了含混型国家—市民
社会关系的立场。但住保办并不放弃其招投标出中新公司的结果,直
到酿成陈志强被砍的悲剧, 21 才结束这场交接。 2008 年底,陈志强被
砍,市政府部门介入,住保办借此机会迅速撤出,经济理性与合法性逻
20. 以上会议过程参考《南苑物业管理第二次协调会会议记录》( 2008-06-18 )。
21. 详情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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