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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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4
辑并重决定了业委会获批准成立。 22 2009 年 4 月,业委会招标嘉园物
业公司入驻南苑,开启了业主自治的新篇章。
3. 旁观调控( 2009-2012 ):从直接干预到仲裁者的角色转变
2009 年 3 月 25 日, 23 同源公司、南苑业委会和嘉园公司按照《广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小区工程图纸资料、公共设备设
施、公共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等的移交手续。 2009 年 3 月 28 日,上述
三方签订了《南苑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协议书》(简称《移交协议书》),确
定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下午 3 时,同源物业公司正式将南苑管理权移交
给南苑业委会和嘉园物业公司,之后,南苑物业管理的管理责任由嘉园
公司临时接管,物业合同为半年。
在《移交协议书》中,三个单位制定了“现状移交,分清责任”的规
则,直接将管理权移交给嘉园公司。南苑作为解困房小区,至今尚未通
过有关部门验收,部分楼房的质量已经出现问题,一旦“现状移交”之
后,住保办的责任则不明确。业主们认为未通过招投标引入物业公司
也是非法的。但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南苑业主为了社区代理权已经经
历了太多挫折,希望尽快获得“胜利”。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的新公司资
质若没有调查清楚,事情则会过犹不及。
不出所料,在业委会与嘉园公司在短暂的“蜜月期”之后,两者之间
的矛盾显现了。由于陈志强在社区物业上要求限制物业公司收费及公
共空间经营, 2009 年 5 月 2 日,嘉园公司决定暂停陈志强居住的 犃 楼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上门收垃圾服务,理由是 犃 楼近九成业主长
期欠缴物业管 理 服 务 费 用 和 相 应 公 摊 费 用,累 计 欠 费 达 50 万 元。 24
5 月 22 日,嘉园公司又发出通告,从 6 月 1 日起对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等费用的业主,按欠费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收取滞纳金,同时暂停电
梯、门铃、公共照明系统维护等业务,以此“对欠费业主用户予以教育”。
物业公司的行为单方面否定了物业管理合同,以公共卫生利益作为筹
码,与业委会拉开了斗争的序幕。另外,他们通过江夏、叶成(业委会委
22. 但是,业委会获备案时并未完成所有选举工作,政府的备案行为是对陈志强等人的安抚,
而非完全按照程序而行。
23.2009 年 3 月 4 日,业委会重新选举正副主任,取消原先叶成、江夏的正副主任职务,陈志
强、章君扬和唐德三人成为业委会正副主任。
24. 该物业费是嘉园公司进驻前,业主欠同源公司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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