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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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4
区中弥漫,激起了广泛的抗议和物业费诉讼, 12 社区居民每天聚集到劳
伟明居住的 犃 楼 13 楼下,讨论对抗策略。林辉亲自登门与劳伟 明 详
聊,减免劳伟明的物业费并拉拢其进业委会,试图缓和其对抗情绪,但
双方不欢而散。
业委会成立后,原先物业管理合同期满之后就必须将物业管理权
移交给业委会,再通过业委会审议决定是否进行物业公司的招投标,或
对原先物业公司进行续签。由于林辉的特殊身份,不适合作为业委会
代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便由业委会副主任徐华卓负责。 2000 年 7
月 1 日,业主委员会(乙方)和 犣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甲方)共同与南苑
物业公司(丙方)签订了《南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本物业的
综合管理费暂按市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其中高层住宅每平方米
1.36 元。 14 这份合同并未明确住建办、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三方的权限。
事实上,甲方、乙方及物业公司在这个阶段中是一体的,遵循了一致的
行动逻辑。
2002 年 1 月 23 日, 犣 市区国土房管局作出《南苑业委会换届改选
筹备工作的审批》,决定原管理合同期满,在第二届业委会(第一届业委
会于 2001 年 10 月 23 日到期)未产生前,由原物业管理公司临时管理。
2002-2003 年,以劳伟明为首的业主筹委会尝试自主成立业委会,当
时物业公司亦成立了换届委员会,准备业委会的换届,但此时,住建办
已经不支持南苑业委会的换届或者重新成立。 15 南苑部分居民已经成
为政府眼中的“刁民”,不断为了物业管理费、业委会等代理权进行抗
争,最终政府做了一个重要决定:遣散南苑物业公司,而以房管局属下
12. 参见黄晓星( 2011 )。在 2000 年初,业主劳伟明等发起了签名, 2000 多名业主联名签署
了《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改选南苑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2000 年 7 月上旬,超过业主代表
人数的一半又联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但这两个报告都被置之不理。之后,他们投诉到市房
管局,要求房管局对南苑业委会作出监督、管理行政行为,但房管局认为并非其职责,不予回
复。这些行动显示,当时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居民要求改选业委会。
13. 也被居民们称为“榕树头”。
14. 原先的定价是 1.9 元,这个收费标准执行了一段时间,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解
困房社区收取 70% 的规定,依照这个规定,社区业主对广州市物价局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最终撤销了在南苑中 1.95 元的收费标准,而以这个为基准,收取 1.95×70%=1.365 元,实
际收取 1.36 元/平方米。
15. 一旦业委会成立,则由业委会招投标物业公司,但此时房管部门已考虑直接接管南苑,不
宜成立在法律上与此行为冲突的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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