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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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
不是工人自己努力争取的结果,而是资产阶级为了要求废除封建义务
和贸易限制而同封建主义斗争取得的胜利。这种自由的获得满足的是
资产阶级生产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强化了雇主对于工人的权力。而工
人组建工会、参与工业谈判和罢工的权利显然同资产阶级的意愿是不
相符合的,资本家绝不会乐意赋予工人这些权利。郑广怀( 2010 )和陈
峰( 2011 )等将上述提到的工人的两种不同的权益称之为法定权益和合
理诉求,实际也就是一般公民权和工业公民权( 犻狀犱狌狊狋狉犻犪犾犮犻狋犻狕犲狀狊犺犻 狆 ,
马歇尔也称之为 犲犮狅狀狅犿犻犮犮犻狏犻犾狉犻 犵 犺狋狊 ,即经济公民权利)。通常,法定
权益是国家确定的最低的劳工标准,必须通过政府执行并由司法手段
得到强制性保护;合法诉求则通过工人(通常是工会)与企业的集体谈
判等方式来实现,它属于工业关系的研究范围。
工人的工业公民权是工业关系的规定性,它注重的是工人集体劳
动关系的过程与结果。工业公民权的实现需要工人能够形成集体的组
织形态,通过组织的方式建立与雇主和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在规模化
的生产模式下,工人的意志通过集体组织得以集聚并表达出来,使得处
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得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来取得与雇主的平衡关
系。不过,这些组织化的工业公民权的获得和维持通常都要经过艰苦
的斗争。当工会扩展其活动以规范谈判的程序或通过罢工来保卫其权
利的时候,情况也是一样。组织辅助结构的建立也同样任重而道远,这
里不但有上文提到的单位、资本、法制对工人形成的分裂和分化,以及对
一般公民权(以及相关的劳动契约)的强调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个体化,
同时还有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的国家化倾向。例如,国家在处理劳动冲
突的过程中有意回避“集体谈判”的问题,并试图以国家的代表或相关机
构的协调来替代社会群体间的博弈(郑广怀, 2011 );在实际的问题处理中
通常也只是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降低处理的成本、防止事态的扩散。
对国企的工人来说,工业公民权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企业改制之后
才凸显出来的。一方面,因为在“庇护”、“依附”关系的国家—单位—工
人阶级结构中,只要身在单位之中,工人就拥有了全部,而离开单位则意
味着其将失去一切。国家、国企管理者和工人被统一整合到了公有制计
划体制中,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对立和根本性的冲突,所以,在这
种背景下,工业公民权的争取既没有必要,也几乎不可行。另一方面,职
代会和工会被赋予的促进企业生产、协助企业管理的功能本身注定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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