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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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当然,应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调解劳动冲突中发挥着
比以往大得多的作用,这倒不是因为它的社团属性,而是因为它的官方
背景( 犆犺犲狀 , 2003犪 , 2009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法律赋予的权力,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一系列劳动法规的颁
布实施,国家在制度和法律上为工会发挥其统合功能提供了相应的或
更大的空间,工会获得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提高了处理劳动冲突
的制度性权力( 犉狉犻犲犱犿犪狀犪狀犱犔犲犲 , 2010 ; 犕犲狋犮犪犾犳犪狀犱犔犻 , 2005 ; 犖 犵犪狀犱
犠犪狉狀犲狉 , 1998 )。其二,作为官方组织的公共权威的体现,工会的官方
背景为其提供了在体制内活动的空间,获得国家和企业双方的支持。
凭借合法的地位,工会能够在劳动法规的制定、劳动争议的解决中担当
积极而重要的角色(佟新, 2005 )。其三,作为体制内结构的决策参考角
色的体现。工会能够通过传统渠道,运用传统方法履行其代表工人法
定权利和利益的新角色,如通过游说国家的方法和渠道不但使自身的
行动获得合法性的依据,还推动了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产生,并
监督法律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政府也乐见工会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
施过程。
另一方面,组织化工人力量的形成还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国有企
业工人的工业公民权的实现还任重道远。职代会的作用仅限于改制的
过程,而在改制后的大部分国有企业中,职代会已经被“新三会” 16 的组
织所取代。工会的前景同样也不容乐观。首先,由于独立的工会主义
一直被认为是对国家稳定的威胁,所以国家从法律法规上限制了其他
独立工人阶级组织出现的可能。并赋予工会作为唯一的工人权益代表
组织的特权地位。同时,工会自身也会运用自己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
特权地位。郝 秋 迪 等人( 犎狅狑犲犾犾 , 1998 , 2008 , 2003 ; 犆犺犪狀 , 1993 ; 犆犺犲狀 ,
2003犪 , 2003犫 )指出,全总仍然坚决反对工人动员或为工人阶级提供组
织化集体权力的自治基础,工会在中国仍然排他性地对工人的集体行
动做出反应。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工人具有罢工的权利,这使得
工会本来也没有对工人自发性集体行动支持的法律基础。
其次,由于碎片化威权主义的资本型阶级结构的影响,上层工会和
16. 一般劳动关系研究中所称的“老三会”指的是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新三会”指的是股
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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