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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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同经济发展相结合,是中国区别于其他威权主义国家的显著特色,
同时,经济发展本身也成为威权体制进一步延续的合法性基础( 犌犪狅 ,
,
2009 )。但“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犣犺犲狀 犵2004 : 61 )在现行体制
内构建的统合主义机制( 犘犲犪狉狊狅狀 , 1997 ; 犇犻犮犽狊狅狀 , 2003 ; 犜狊犪犻 , 2007 )也
导致了在地方政府层面掠夺型行为的泛滥,造成了威权主义的碎片化。
由此形成的资本轴心结构最大的问题是资本对劳动的严重剥夺,当维
持经济的高速增长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并且在这一目标的达成与否
被视为政府合法性基础能否得以维持的背景下,民众权益愈益受到侵
害的情况却被严重忽视了,国企工人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群体。在国
企改制的过程中,工人面临着不断加深的雇佣关系对劳动的剥夺;同时
也面临着不断从工业关系中的脱出,并损失相应的工业公民权利。
正是由于这种资本轴心的阶级结构自身的不完备以及其自足性的
缺失,构建法制辅助结构和组织辅助结构的必要性才得以如此凸显。
前者在于保障工人的一般公民权,后者在于争取工人工业公民权的实
现。不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当前国家与资本形成联盟的关系
下,法制建设对工人权利的保护和组织建设对工人利益的争取都受到
了诸多的限制。一方面,改制后的国企进入资本市场,生产方式运作全
面资本化,使得国企工人不得不面对工厂中“失序专制主义”强制、严格
的管理方式,其权利不断被侵蚀,生产条件逐渐严化。同时,相关的防
止工人被过度剥夺的法律法规,受制于“地方国家统合主义”的影响并
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虽然国企全面从社会责任中退出,波及
工人既有的各种权益,但是目前体制内的组织还很难组织工人形成集体
的力量,同企业专制的管理者抗衡。作为体现企业内部工业民主的职代
会,虽然曾经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过令人期待的表现,但也只是昙花一
现;而工会同样也受制于体制化的因素,缺乏组织、领导工人的意愿和合
法依据,由此导致工人在遇到追求工业公民权的问题时往往采取替代性
的方式(包括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等方式),而不是通过工会来实现。
从总体上看,如果经济发展的目标持续地优先于工人群体生活状
况的提高和工作条件改善的要求的话,那么,法律必然常常会成为被规
避的对象;而职代会、工会权力也会继续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附庸,即便
是法律制度继续得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此优先性影响,使工人
对权利的诉求止于法院大门之外( 犆犺犪狀 , 2009 ),并把他们推上劳工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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