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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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
低限度上加强了工会决定工作规范、商谈解雇事宜的条款。但在没有
工会的情况下(工会能够组织其成员形成集体的力量,或至少无论如何
同其成员具有实质性的联系),这些条款不被认为是重要的。它的总体
目标是使工人成为个体化、非组织化的社会力量。
所以说,劳动契约以及整个劳动法制体系建立的核心在于对一般
公民权的保护,但它同时更是一种国家控制和限制工人抗争的手段。
对工人而言,一般公民权是对单位体制下社会权利的取代,它意味着具
有集体主义性质和集体责任意义的雇佣关系及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
福利保障项目在内的劳动医疗保障体制被劳动合同和福利收益的个体
责任所取代( 犗 ’ 犔犲犪狉 狔1998 )。虽然,现在工人作为个体具有独立选择
,
工作场所、工作类别的机会,但是他们同样也需要独自承担随之而来的
社会风险。一系列劳动法律的颁布为私营企业中的农民工提供了保
护,他们过去被排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人所享有的劳动保障和高
水准的劳动福利之外。但是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的角度来看,
相应的劳 动 法 规 却 意 味 着 使 工 人 下 岗、失 业 有 了 某 种 合 法 性 ( 犅犪犻 ,
2011 ; 犆犾犪狉犽犲犪狀犱犘狉犻狀 犵 犾犲 , 2007 )。反之,它也就宣告了国企工人追求
过去曾经拥有的权利,追求改制过程应当体现公正和道义的大部分行
动不再合法化( 犌犪犾犾犪 犵 犺犲狉 , 2005 )。国企工人在这种逻辑下不得不独立
承担相应的精神苦恼,因为他们曾经有过的权利及公正或道义的观念
不再构成他们同国企之间的契约内容。
对国家而言,这显然可以使其从过去沉重的社会责任及义务的负
担中解脱出来,同时又可以将工人的抗争控制在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
李静君( 犔犲犲 , 1993 , 2002犪 )认为,当前,“公民身份”( 犮犻狋犻狕犲狀狊犺犻 狆 )和合法权
利( 犾犲 犵 犪犾狉犻 犵 犺狋狊 )的观念成为官方宣传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狊狅犮犻犪犾犻狊狋
犾犲 犵 犪犾犻狋 狔 )或建设“依法治国”体系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工人被鼓励通过
“依法抗争” 12 ( 犗 ’ 犅狉犻犲狀 , 1996 ;李连江、欧博文, 1997 )来处理劳动争议,将
劳动冲突司法化,而不是政治化。也就是说,工人的行动是对进步主义
的法律框架的回应,他们的抗争表达了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权益的权利意
12. 这一抗争形式同样也出现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的台湾。何雪影( 1992 : 77 )指出,“台湾
自主工会运动的一个明显特性,是强调要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中进行”,这被称为“顺法抗争”。
其实际是一种工会代表工人的维权抗争形式,工人们以此积极争取由正式法律所承诺的,然
而资方却不信守的劳动保障(例如年终奖金、休假、加班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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