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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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此,集中的中央计划事实上已经无法再直接决定企业的决策和资源的
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介入到地方经济活动中,从
而不可以避免地导致了财政收入分配的分散( 犠狅狀 犵1991 )。正如杨瑞
,
龙、周业安( 1998 )和林益民( 犔犻狀 , 1992 )等人批评的那样,国企的“共谋”
更多地并不是发生在企业同工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经营者和代理行使所
有权的政府官员之间。一方面,国企在资源以及合法性来源方面对政府
部门存在依赖关系,它们的投资决定更多地反映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意愿
( 犆犺犻犾犱犪狀犱犔狌 , 1996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因为地方经济、个人利益等因
素也会更 偏 重 于 介入到 国企 的经 营之中,而 不 是更加 关 注 工 人 的 权
益。 10 也就是说,“嵌入型自主”( 犈狏犪狀狊 , 1989 , 1995 )的政府虽然促进了地
方经济的发展,却造成了对工人的掠夺,所以,中国的碎片化威权主义的
经济发展在地方上同时体现出掠夺型行为的性质。
中央政府面对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制定、执行相关的劳动保护
政策和法律方面比地方政府具有更强的意愿。但是地方政府在这方面
却并非是完全可靠的,有时候为了取悦和吸引资本甚至会不惜牺牲地方
的环境、税收、资源和本地群众的广泛权益。从理论上说,地方政府应该
保持一定的相对自主性,甚至站在人民主权的角度上缓解资本与工人之
间的紧张关系,在保护民众利益、进一步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方面,应当同
人们及其组织达成共识。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往往过深地介入于经
济事务,形成了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开发格局,失去了作为“第三方”的超
然立 场。陈 佩 华 等 人 ( 犆犺犪狀 , 2001 : 15-16 ; 犔犲犲 , 1993 , 2007 : 198 ;
犕犲狋犮犪犾犳犪狀犱犔犻 , 2005 ; 犘狌狀 , 2005犫 : 4 , 7-8 )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在地方政
府层面,越是行政级别低的政府,同资本之间的联盟就越紧密。尽管中
央政府试图调节资本和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国家行为在地方层面
仍然被资本家 和 官 僚之间 的庇 护关 系所影 响( 犔犲犲 , 1993 , 2002 ; 犆犺犪狀 ,
2009 ; 犆犺犪狀 , 2006 ; 犉狉犻犲犱犿犪狀犪狀犱犔犲犲 , 2010 )。由于“地方政 府即 厂 商”
( 犗犻 , 1992 )的结构使得政府自身非但在劳动冲突中难以居间协调、缓和矛
10. 例如,陈慧玲(音译)( 犆犺犪狀 , 2006 )在对深圳劳工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深圳市政府在严格执
行劳动法律方面是不可靠的。为了提高经济发展,吸引外国资本(尤其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
中央政府权力去中心化之后),深圳政府有意放松对劳资冲突的监管,作为回报,政府从公司
那里获得丰厚的税收,从成功企业那里获得了丰厚的红利。通常,地方政府也是企业的直接
投资者,有时候还接受贿赂向那些并不符合资质的小公司颁发生产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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