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社会》2013年第3期
P. 226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
盾,甚至还经常引火烧身,与其利益攸关者一起成为社会冲突的当事方
和工人抗争的对象(熊易寒, 2012 ;李静君, 2006 ;刘春荣, 2009 )。
三、国家—法制—工人阶级:一般公民权与劳动关系的法
制化倾向
(一)法制辅助结构的缘由:对资本剥夺劳动的制衡
由于地方政府与资本的共谋,法律的实施越是接近基层,其走样的
程度也就越高。张志宏( 2009 )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劳动合同法》生效
以后,许多街道办事处在劳资纠纷中人为地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标准,以
预防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虽然中央政府在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和法律方面的意愿远比地方政府高得多,但在实际执行时,迫于地方政
府的压力往往只能对法律受侵蚀的现象表现得无可奈何。也就是说,
狆
国家行 为 在 地 方 层 面 仍 然 受 到 官 僚 和 厂 商 之 间 庇 护 关 系 ( 犪狋狉狅狀
犮犾犻犲狀狋犲犾犻狊狋狋犻犲狊 )的强有力的影响( 犔犲犲 , 2002犪 )。但是,当国企工人面对
“失序专制主义”对其权益进行剥夺的时候,大多数工人首先想到的是
政府(表现在大量的信访、告状等行动中),同时,也会想到国家对国企
改制过程赋予工人基本权利相关承诺(表现在大量的调节、仲裁以及法
院的诉讼案例中)。只有在上述两条途径被基本阻塞的情况下,工人才
会采取集体行动,才会引发暴力行为。所以说,法制是国企工人一般公
民权的保障,是对国家—资本—工人阶级结构的补充要素之一,构成了
一种法制辅助结构。虽然它是最基本的保障,但它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保护工人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并避免工人抗争的频繁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与管理者之间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由于调解
无力甚至普遍失败,使得仲裁和诉讼的形式显得更加重要( 犌犪犾犾犪 犵 犺犲狉 ,
2006 )。为了维持生产秩序,为了使争议的解决制度化,国家在省、市、县
三级建立了约 3000 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些劳动争议仲
裁的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创造了一种“有限争议”的机制,并为
此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国家允许这种申诉手段旨在将工人的不满限
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出现工人骚动( 犆犺犲狀 , 2003 )。此外,近几十年来,
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规章,以规范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小到工
资标准、工伤赔偿,大到医疗覆盖、薪金规则等。《工会法》还从国家统
合主义的角度对工会作用作了规范,赋予其角色和行为以法律基础,并
· 2 1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