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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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识(刘春荣, 2009 ; 犌犪犾犾犪 犵 犺犲狉 , 2005犪 ; 犔犲犲 , 2002犫 ; 犛狅犾犻狀 犵 犲狉 , 1998 )。而这种抗
              争形式与国家在劳工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努力密切联系在一起,劳动问题
              成为国家的法律问题,工人阶级成为“体制内”(许叶萍、石秀印, 2006 )的
              社会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唯一需要尽快实践的是引导工人适应一
              般公民权,同国家和企业结成劳动契约,并逐渐将他们对过去社会权利
              的忠诚转换为对新的补偿性法律和制度的依赖。
                  实际上,这也导致了一种新型的劳工抗争形式的出现,即法律问题
              本身成为工人抗争的一种诉求对象。一种是针对不完善的、滞后的法
              律的抗争,因为它们造成了工人的被剥夺感———未被保护的感觉;另一
              种是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现象的抗争,工人的行动是为了维护自
              身拥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李静君, 2006 )。但是,作为国家—资本—工
              人阶级结构相平衡的辅助结构之一,与一般公民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它
              既有其自身的不完备性,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它终归是一种消极性
              的权利),这使得它无法单独起到平衡资本的作用,也就是说,一般公民
              权必须同工业公民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法制建设是否能进一步
              得到完善和发展,应当与是否能构建起工人的集体权利,包括集会、结
              社、罢工等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联系起来考虑,若将一般公民权和工业
              公民权割裂开来,则法律本身对工人个体的保护作用将会受到了极大
              的削弱。陈峰( 犆犺犲狀 , 2007 )认为,集体权利的缺失是导致个体权利容
              易受到侵害、个体权利空洞化、相关法规不能强制履行甚至经常被忽视
              的主要因素。使工人能够进行集体行动的劳动立法对保障工人的个体
              权利至关重要,而这些正是组织辅助结构的主要内容。

                  四、国家—组织—工人阶级:工业公民权与国家的统合机制

                  (一)组织辅助结构的缘由:资本剥夺劳动的反向运动
                  正如前文所述,构建一般公民权的法制辅助结构的特征之一就是
              将工人分化为原子化的个人。因为法律首先指认个人权利,集体权利
              则处于 第 二 位 或 从 属 地 位 (帕 特 森, 2007 : 152 )。 马 歇 尔 ( 犕犪狉狊犺犪犾犾 ,
             2009 )的公民理论也认为,除了政治权利的罢工、结社、游行集会等是集
              体性的公民权(通过集体来行使)之外,公民权是极端个人化的。吉登
              斯( 犌犻犱犱犲狀狊 , 2008 )则指出,这种个人化的公民权的本质,即工人自由流
              动、自由出卖劳动力、自由选择企业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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