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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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华侨在另一个陌生的社会扎根,首先是社会化,然后才可能把文化
              的样法表达出来。
                  陶云逵( 1944犪 : 16 )还具体讨论了两种“社会”形态,一种是和文化
              高度重合的体系,一种是与文化重合程度比较小的体系。前者是关于
              地方性文化的思考,后者是针对移民社会的探讨。在前一种社会形态
              中,个人的身份和行动是由社会给定的,包括性别、年龄、家庭、禁忌和
              等级等;在后一种社会形态中,个人的身份和行动需要得到社会的承
              认,因此是争取来的。也只有在后者,出现了个人突破社会的可能。这
              种实破,最先是从文化开始的。“至于(个人与社会)有冲突的原因,即
              为( 1 )个人特性与发明新理念,( 2 )外来的新理念的传播进来……旧有理
              念体系不能适应不能保持本社会的生存与团结,于是乃发生所谓变迁。
              等到新的理念体系普遍化,为大多数人所采之后,这个社会又稳固起来,
              互相又适应,而成为一个完整的 犻狀狋犲 犵 狉犪狋犲犱 的社会,然后再不断地变迁、
              完整,所以社会是一个整合与变迁的循环体。”(陶云逵, 1944犪 : 14 )
                  这两类社会之间有所冲突,在前者,社会限制性别、年龄、生籍、阶
              级间的各个人之竞争,也就是限制社会之流动性,流动性越少则社会越
              安定;而在后者,有些特定才能的人物,能够打破社会等级,争取新的社
              会身份,他们个人天赋的发挥,成为逐渐形成的新社会阶层的基础,因
              此改良社会成为可能(陶云逵, 1944犪 : 16-17 )。两者之间的中间路线
              的确很难平衡,因为,就前者而言,由于文化作为理想型的存在,“社会”
              容易被“文化”所吃掉,而变成一个没有历史的存在;就后者而言,这种
              个体主义的实践理性具有很强的现实号召力,又会要求“社会”把“文
              化”吃掉———但实际上通常的结果是,这种个体主义与民族国家理想的
              结合,往往导致“国家”要把“社会”、“文化”和“个人”都吃掉。
                  第三,文化与个人的关系。陶云逵( 1943犪 : 25 )认为,文化必须由个人来
              体现,却不与个体生命共始终;一个文化可以经历两代或多代人的生命。
                  文化、社会和个人三者构成了一个类似回路的关系:文化核心的道
              德伦理和价值判断都是由个人承载的;而约束、教育和确认个人道德资
              格的是社会,这是围绕文化核心的地带,也是不断给文化带来新鲜血液
              的内外交流的中间地带。
                  (四)意义与功能:主位视角下的边疆与边政

                  陶云逵( 1943犫 )在“文化的属性”一文中对功能主义进行了回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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