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社会》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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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下)
承包者与地方政府可极大程度地从各种制度约束中解放出来,尽可能
运用一切办法,调动一切资源,甚至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与此同时,“包”也可将所有占有关系上的“剩余权”和“追索权”一
并搁置起来,留待事后解决。研究三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现象,实乃承
包制改革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是由承包制所特有的内在逻辑决定的。
研究五在区分苏南地区的几种承包制类型的同时,指出各类承包的一
个共同特点,是“政府并没有要求厂长必须生产什么,如何组织生产,必
须把产品销售给谁,这些重要的方面,都是厂长自主决策的领域……”
( 刘世定, 2006 : 21-22 )可以说,在双轨制治理体制的呵护下,一个“包”
字,迅速为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打开了一个自由权力的运行空间,同时
也打开了自由资源的流动空间,打开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虽然乡
镇政府也常会单方面修改合同,调整指标,并要求承包人同意,但双方
在企业经营上的合意和默契程度依然很大,在经济绩效的追求上形成
了共识。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更为普遍的是行政包办现象,地方政府
竞相兴办乡镇企业,倒是有些“政治锦标赛”的味道。 17 这种效力、效率
和效果原则,无疑塑造了改革以来以绩效合法性为核心的治理原则。 18
3. 家庭与宗族的复兴
不过,在对乡镇企业占有、经营和治理关系的考察中,还必须充分
考虑到民情的因素。虽然体制治理及其知识形态的考察,可以呈现出
一种社会整体上的结构条件、制度环境、运行机制以及人们的思维构
架,却无法替代不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地理、风俗和地方性知识的差异
性影响。费孝通在乡土工业的研究中,之所以通过《云南三村》的类型
比较来弥补《江村经济》的单线叙事,就是希望验证一个中国社会下“受
城市影响程度不同的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同社会结构的设想”(费孝通,
2004 : 111 )。因此,结构与机制研究不能停留在通则性的形式内。在这
里,可资比较的既是产生社会结构的条件,也是这些结构本身;通过了
解条件如何产生结构,结构如何运作,再如法了解相同条件和不同条件
17. 乡镇企业发展的行政包办现象很严重,相当一部分乡镇事先没有做充分的评估、论证,为
了完成任务、挣面子而盲目上项目。很多乡镇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花大力气跑来了项目、资
金,但最终运作不下去而下马,成为包袱,也成为后来乡镇债务负担沉重的一个大隐患(参见
纪程, 2009 )。
18. 参见:杨宏星、赵鼎新 .2011. 绩效合法性与中国经济发展 . 未刊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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