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13年第2期
P. 17

社会· 2013 · 2

              就不会具备必要的结构条件。双轨制的原则是“保护存量、培育增量”。
              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到 80 年代初的改革,所谓“存量”,即是计划经济
              的再分配体制,特别是对于分属各行政层级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广大城
              市社区来说,重建以单位制为基础的体制治理结构,是清理“文革”乱
              象、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必要举措。而所谓“增量”,则是以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为改革契机,在计划经济的存量体制外围培育非体制性的
              生产活力,借此扩充资源的自由流动,松动单位制的体制瓶颈和规范效
              应,逐步形成初级市场体制。中国经济学家常把这种增量改革作为中国
              式渐进改革的成功基础(参见樊纲, 1993 , 1994 ;林毅夫、蔡窻、李周, 1994 ;
             犖犪狌 犵 犺狋狅狀 , 1994 ),并认为即便是在广大农村,也依然是在双轨体制的前
              提下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如通过继续保持国家对粮食的收
              购,采取“价格双轨制”而非“土改运动”来激励农村集体化生产制度的改
              变,从而实现整体的“帕累托改善”(张军, 2006 : 97 ;胡汝银, 1992 )。
                  不过,从改革策略来看,双轨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存量与增量之间
              建立一种互为激变的关系,即在一定程度上守持体制存量的情况下,培
              育和发展原有体制之外的增量,通过保护存量来控制增量的过快扩充,
              避免增量因偏离路径依赖的逻辑而产生系统风险;同时再通过增量的
              积累而形成结构性的变迁动力,促发原有体制的应激性反应,从而实现
              社会结构的逐步转型(渠敬东, 2012 )。因此,从体制治理的角度看,通
              过双轨制的逻辑,既在存量与增量之间搭建起了一种波兰尼意义上的
              “嵌入关系”,同时也在意识形态上让塞勒尼所说的再分配体制下隐藏
              着的市场交换关系重新出场,获得明确的合法性基础。双轨制既造成
              了一种经济上的分割结构,同时也为存量与增量之间的有效联结提供
              了体制保障。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国有经济依然通过行政体
              制实行指令价格、资源集中调拨以及级别工资制度;另一方面,新兴的
              非国有经济则从生产、销售、产品定价和劳动工资等方面开始探索市场
              化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从农业积累向工业化积累、从农产品交易向轻
              工产品交易的拓展扩张过程中,这种优势变得更为明显。
                  现实说明,双轨的两端并不是各安其位、互不往来。事实上,在农
              村工业化的初期阶段,乡镇企业就仅凭手打机磨,用粗陋的手工作坊生
              产向“短缺经济”发出了挑战,迅速依赖初级产品生产形成了“农村包围
              城市”的局面。再后来,乡镇企业抓住国营企业“放权让利”的承包制改

              · 1 0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