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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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在此,舒茨明确指出,社会科学中的被研究者的形象,与日常生活中的
形象并不相同。日常生活中的人们,正如齐美尔(西美尔, 2002 : 22-31 )所
指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人们总是以部分的自我进入社会关系,并总是同
时内在又外在于这一关系。然而,社会科学的模型则不同,它“是以整体性
而投入的。它就是自身之典型功能的产生者,因为被赋予的人为意识仅包
含构成这些具有主观意义之功能所必须的要素”(参见舒茨, 1992 : 57 )。
进而言之,这一行动者的形象,如果要与同样作为模型的其他人进
行互动,那么前述在日常生活之中的“观点相互相性之一般主体、相互
关联、动机的对应性”等等,皆由作为社会科学家的建构者所决定。所
以,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模型并不存在他人对自己行动的反应以及
自我类型化的空洞预期”(舒茨, 1992 : 58 )
在这一社会科学的世界之中,行动者作为木偶,其全部世界均由这
一世界的导演,即社会科学家所包办:“社会科学家一手包办了舞台设
计、角色分配、给予提示、界定一个‘行动’的开始、以及决定所涉及的
‘计划范围’等诸种事宜。”(舒茨, 1992 : 58 )只有在这一情况下,纯粹的
理性行动才有可能,这并非仅仅包括对日常生活中的理性行动的诠释,
而且还包括对非理性行为的理性诠释(如精神医学的工作)。然而所有
这些模型,最终都会成为理性行动的模型,而与日常生活之中居于生平
情境中的“鲜活的”行动者大相径庭。
在舒茨看来,社会科学家与其木偶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
了西方传统之中神学与形而上学的古老问题,即上帝与其造物之间的
关系。从这一角度出发,舒茨( 1992 : 62 )提出了韦伯式社会科学方法论
的一个基本问题:“木偶的存在与行为,仅是由于科学家的偏爱,除非是
根据科学家的智慧决定它必须执行,否则它无法行为。然而它却被假
定能从事行为,俨然它并未被决定而能自己决定一般。在赋予木偶的
决定意识与假定能自由地行为、进行例行选择与决定预先构成的环境
之间,已经预先建立了一种整体的和谐性。这个和谐性之所以可能,只
是因为木偶及其化约的环境皆为科学家的创造物。科学家藉由保持他
的指导原则,亦能成功地在被创造的宇宙内,发现他自己所建立的完美
和谐性。”而社会科学家,正是在这一过程之中,遗失了真正的意义性生
活世界,并因此而无法对无论是契约论问题还是其它真正的社会疾苦
问题进行真正的社会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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