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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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与生活世界
于知识的历史局限性的断言,无疑自相矛盾了。所以,伽达默尔( 2003 :
419 )在此提问:“‘一切认识是历史地有条件的’和‘这一认识应视为无条
件的’这两个命题是否处于同一层次,以致它们能够相互矛盾?”。
施特劳斯关于回归古典并且由此来诊断现代性问题的态度,在诠
释学的角度下,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对于传统思想的理解,必然会
伴随着诠释者本身的历史运动而发生变化。而当施特劳斯要求像作者
理解自身那样去理解自己的时候,也“低估了一切理解的困难,因为他
忽视了所谓陈述的辩证法”(伽达默尔, 2003 : 420 )。伽达默尔( 2003 :
423 )接着指出:
一切在书写中固定下来的东西都具有某种陌生性,因而
都会提出一个与理解用陌生语言说出来的东西同样的理解任
务。对书写的东西的解释者就象对神或人的话语的翻译者一
样,必须消除陌生化、使学习成为可能。情况或许会这样:如
果意识到本文与解释者之间的历史距离,那么这项任务就会
复杂化;因为这同时的确意味着,承载流传下来的本文连同其
解释者的那个传统已经断裂。
对于诠释者来说,真正理解的基础或许并非是文本的问题,而是
在我们自己和同我们的研究者同样都涉及到的那些实际问题之间的
关系。而如果将讨论现代性问题的角度放在对于古典哲学的唯一解
读上,且不论此处施特 劳 斯 对 于古典 哲学 的统 一性理 解自身 的问 题
(伽达默尔, 2003 : 426-427 ),那 么在 哲学 上同历 史的 对抗,可能意
味着某种新的独断论。所以,“对公正的探讨,对真正的国家的探讨,
似乎是人类此在的 基 本 需 要。但 是在 这里,一 切取决于这个 问题必
须怎样来看待、来 提 出,才 能 得 到 澄 清”,而 这 恰 恰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问
题,不能用任何普遍的准则来取代实际的政治行动的特殊性(伽达默
尔, 2003 : 427 )。
理解的社会科学固然有其科学的属性,不过对于韦伯来说,社会科
学之可能性并不在于其科学性,而在于其理解性以及以科学的面貌出
现的自我宰制。不过,伽达默尔并未明确反对施特劳斯对于韦伯之研
究的建议,亦即对于研究对象之经验类型及其内在意义的具体探究。
而此处,正是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之方法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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