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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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与生活世界


   的“最粗暴的误解”(韦伯, 1998 : 153 )。然而,这正是施特劳斯在其《自
   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对韦伯的著名批评的起点。
       (四)特劳斯的批评与诠释学派的反驳
       在对韦伯的种种批评中,施特劳斯的论述可谓最为著名的著述之
   一。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施特劳斯( 2003 : 4 )开篇便指出了以韦
   伯为代表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拒绝对于重大问题的讨论。社
   会科学的基本困境在于,由于无法处理重大的价值问题,所以它越是理
   性化,就越是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虚无主义。
       施特劳斯将韦伯的困难置于他称之为历史主义的背景之下。在施
   特劳斯( 2003 : 14 )的定义下,历史主义同样是对于大革命以来“普遍原
   则”,“理性的秩序”等等主张的反动而出现的,它认为“有必要保存或延
   续传统的秩序”。在施特劳斯( 2003 : 17 )看来,这甚至是比“ 18 世纪法
   国的激进主义远为极端的现代此岸性的形式。它的所作所为像是要使
   得人们在‘此世’就有完完全全的家园感”。然而,历史学派所假定的民
   族精神的权威性,必然要求某种更为始源性的普遍原则———而这恰恰
   是历史主义所反对的。最终,施特劳斯( 2003 : 19 )的判断是,历史主义
   必然导致在道德意义上丧失客观标准:“历史主义的顶峰就是虚无主
   义。要使得人们在这个世界上有完完全全的家园感的努力,结果却使
   得人们完完全全地无家可归了。”
       韦伯的历史主义和他同时所描述的诸神之争状态,与他所坚持的
   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即“他坚持社会科学作为一套真实命题的客观的和
   普遍的有效性”(施特劳斯, 2003 : 40 )之间,有着无可辩驳的矛盾。施
   特劳斯( 2003 : 44 )尤其强调了韦伯在“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区分,指出
   韦伯的科学研究实际上无法参与到价值体系的争论之中,“社会科学所
   能做到的只能是澄清此种冲突及其全部蕴涵,冲突的解决只能留待每
   个个体自由的、非理性的决断”。在施特劳斯看来,这是韦伯必然走向
   虚无主义的基本思维结构。因为诸神之争的状态和科学的态度必然导
   致对于“恶之花”的承认,即对于不同的甚至是完全敌对的价值观体系
   的存在价值的承认。在今天,这似乎已经成为了“真正的社会科学”必
   须要为自己的专业性付出的小小的代价———而联系到韦伯本人在《新
   教伦理》一书最后以嘲讽的语气所说出的西方文明的前景,我们不能判
   定韦伯对此是赞成的。对于韦伯来说,只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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