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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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营权,刺激社会经济诸领域新要素的发育,从而借用迂回的办法,通过
   增量逻辑来提高交易效率,转变社会结构。 22
       使用权和经营权的释放是通过“承包制”实现的。改革前 10 年中,
   承包制从三个面向展开: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从土
   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种意义上的承包制,一改农村土地占有
   中“三级(即组、村、乡)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将土地使用权落实在家
   庭单位上,即所谓“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 23 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
   确立了个体(家庭)使用和集体占有的双轨格局,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错位;其次,它在广大基层农村确立了一种绩效意
   识,即生产效率和收益至上的原则,从而使土地经营获得了优先于占有
   的地位;同时,土地承包也使得原初国家或集体占有获得了经营的人格
   化基础,即产品和商品交易的准契约形式得以形成,促使非国有经济在
   地方政府的管辖下,从生产、销售和定价等方面开始寻求市场规律,建
   立起一种完全不同的增量逻辑。
       承包制在农村从农业领域向工业领域的拓展,使得土地上的所有
   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为社队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奠定了合法
   性。与此同时,乡镇企业的经营权亦逐渐形成了愈加复杂的结构。依
   照《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的三项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
   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
   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
   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这说明:首先,乡镇企业的经营自主
   性是完全建立在具有收益处置权的基础上的,不再受到原再分配体制
   的控制,逃逸出占有制度的约束而成为带有市场体制特征的相对独立


   22. 举例来说,杨小凯、王建国、威利斯曾用 12 个指数描述对四种财产(产品、劳动、土地、金
   融资产)界定三类权利(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交易效率,以此来解释中国农村 20 世纪
   80 年代社会制度的阶段性变化。第一阶段,界定产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界定劳力和土地的
   使用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第二阶段,界定产品和劳力的转让权,以及界定劳力的收益权的交
   易效率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有所提高;第三阶段,界定金融财产权的交易效率
   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更加提高(参见 犢犪狀 犵 , 犠犪狀 犵 , 犪狀犱犠犻犾犾狊 , 1992 : 1-37 )。
   23. 包干到户,是指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
   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包产到户,是指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
   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当时农村广泛流传的
   一句话:“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即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优先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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