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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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判断哪些剩余收益是由私人投入带来的,但我们不能完全否认投资者
对占有权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并不是研究五所说的基于排他性的经
营性垄断和社会网络形成的,而是由占有本身的定义所确定的。当然,
由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形态具有一种复合结构,投资个体无任何理由将
企业据为己有。
有趣的是,乡镇企业的私有制维度不仅限于个体投资者,也反映在
一个特别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从研究三提供的案例来看,这其中的
特别之处在于,这不是一种常规的股份制,以股权的配置和分有为目
标,而是通过配股手段来偷换企业内前两种所有制的实质内涵,通过股
份制内在的私有产权形态替代公有和共有的法理规定。公司制的处
置,其实质还不仅仅在于“分家析产”中谁占了多少股份,更在于这种当
时由政策推动的改制运动最终改变了占有的性质,将集体所有非私有
化的部分替换为按股权比例搭建的私有化的产权结构。在一次性的股
权配置中,最重要的转变是用(私有的)公司的占有性质替代了(公有或
共有的)共同体的占有性质,而且,若依占有权结构做精确计算的话,农
民分有的股份值甚至很有可能大大低于他们土地承包生产的累计收益
值。这从一个侧面也可以解释 20 世纪 90 年代企业转制过程中地方资
本如何得以迅速积累,而这种转换根本上是以占有权体系的替换,以剥
夺农民的占有权属性为代价的。
从占有的三种理想型出发,可以看到,由乡镇企业体现的占有形态
反映出一种非常微妙和奇怪的现象:乡镇基层政府认定自己是占有者,
集体或集体成员认定自己是占有者,投资个体也认定自己是占有者。
第一种认定因为是由国家代理的全民占有形态所决定的,所以是最不
明晰的;第二种认定虽将占有的范围缩小到共有集体的范围,却不直接
体现在企业产权上,而体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第三种认定虽在一定
程度上认可了投入性占有的合理性,却难于辨析,往往将公私混同起来,
表现出“非正式的”特性。因此,乡镇企业的这种复合性占有结构实际上
使得企业的占有主体无法明确界定,不同占有形式相互缠绕并相互牵
制,经济学家所说的“模糊产权”(李稻葵, 1995 )指的即是这种现象。相对
而言,苏南地区那些社队企业基础较雄厚的乡镇企业,因带有较明显的
体制特性和集体属性,资产和资本结构也往往来源于前两者,因此三种
占有形态比较容易形成趋同的取向,出现所谓“厂商政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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