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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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构。这一点非常关键,这是企业与其他一般社会领域的根本区别。企
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营利,作为经营活动的一个根本特征,即是争取
机会获得对财务的处分权。理性的经济性营利所持有的货币计算形式
叫做资本计算,即对营利机会与营利损益所做的估算和监控。一般而
言,经营者都位于企业中上层,即决策者和各级执行及监管者,这与企
业的效用特征有紧密关系。企业的经营结构是一种纵向的指令性结
构,是一种科层化体制。
在这个意义上,占有与经营之间的一个根本差别在于,前者是一种
基础性的权利结构,是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后者则是围绕如何实现营
利目标而组建的一系列行动。占有结构决定着占有者经济活动的动力
和方向,而经营则决定着在这一方向上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合理性
的机制。在前一种因素中,主导经济活动的是占有者,在后一种因素
中,则是全体企业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所主导的具有执行能力的工具
理性行动。
(一)经营的三种理想类型
我们大体可从威权型、法理型和代理型三种结构来把握经营活动
的类型。
1. 威权型
这种准家长式和军事式的企业组织,一般在资本主义初期和企业
创业阶段出现,即企业占有者本身作为经营者,以其个人(或群体)的理
念、动机、资本实力和能力为核心,来支配或实现企业资本运作与生产
经营。占有者将占有的排他性扩展到经营的一切领域,实施企业组织
内部的专制性垄断。基于私有、公有和共有的不同占有形态,这种威权
分别表现为企业主独断、政府指令和家长、族长或中世纪晚期的行会师
傅专权,后者即如人们常说的父权制或家长制的传统因素。在这个意
义上,占有者无论是以个体、全体还是群体的形式存在,都会转化为支
配经营活动的权威,其特征是将占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结合起来。因此,
威权型经营模式中命令和纪律所产生的效用是最大的,但能否合理性
地实现占有者的经营目标,则存在很大的疑问。
2. 法理型
按照韦伯的经典定义,这种模式可概括为一元化领导的企业组织
制度,具有最为理性化的经营模式,是依靠纪律和专业知识来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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