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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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
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
实际上,在广大乡镇企业中,不仅职工代表大会基本上已经消失殆尽,
即使是有上述的所谓建议、评议和监督权,这些权利也不再是集体占有
中最重要的权利内容,或者说,在企业内部,职工们已基本失去了由集
体占有权所规定的集体参与和决议权。
因此,在企业承包制下,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和实际经营,
都不再强调与集体所有制下的权利主体属性发生本质上的联系。研究
五所说的“经营性占有”,虽不合占有与经营两个概念的实质涵义,却成
为人们认识中广泛存在的“真实假象”。正因为占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并非通过两者的规范权利关系来实现,因而造成了经营权僭越占有权
的普遍现象,使研究三所提及的“二次合同”越来越在乡镇企业的经营
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成为理解权利归属及其属性的基本依据。
20 世纪 80 年代中,承包制的另外一种形式还表现在行政体制下
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上。这种被称为“包干制”的办法,使得国家
不再以第一占有者身份直接干预乡村经济活动,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
财政拨款的依赖逐渐弱化,而财政自筹资金的比例则逐渐提高(张闫
龙, 2006 ),进而出现了研究五所说的“纵向排他硬化”的现象。包干制
的最大意义是将地方政府变成了有着明确自身利益的行动主体。地方
政府通过努力增加“可支配财政收入”而留下超收分成的部分,即通过
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来争取低包干基数和高超收分成比例(渠敬东、周
飞舟、应星, 2009 )。由于包干制期间的税制以产品税为主,是事实上的
包税制,不管企业效益好坏,只要企业运转,税收便以产值或增加值为
基数来计算。因此,地方政府的行政权也迅速转化为经营权,一方面努
力增加税收的总盘子,利用贷款兴办大规模的乡镇企业,即所谓的“放
水养鱼”;另一方面则努力强化对本地重点乡镇企业的经营性干预,甚
至采取研究三所说的“村书记兼董事长”的村企一体化策略,将集体产
权的“委托人”与从事实际企业经营的“代理人”合为一体,出现众多厂
商政府及“制度企业家”(参见周其仁, 2002 ; 犗犻 , 1992 )。财政包干制,进
一步强化了乡镇企业在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上的经营权份
量,无论是厂长(经理)的选用还是企业经营模式的形成,无论是政府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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