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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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的。法理型模式的典型制度结构是科层制,它所贯彻的是事本主
   义原则,即并非完全按照占有权的结构来安排经营权的结构,而是根据
   理性的、技术的、专业的和知识的要求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组织形态
   和经营渠道,从生产流程、工艺、流通、销售等环节内在要求的合理秩序
   出发来设计分工组织和管理制度,从而完成总体的经营目标。科层制
   强调形式理性的精神,努力将全部经营人员都理解为知识型和技术型
   的专业化人才。这种明显的形式化特征,使得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精

   神取得主导地位,其责任亦与个人的情感和意志无关(韦伯, 2005犫 : 307
   -322 )。换言之,在法理型的组织形态中,企业内在的合目标的经营性
   要求甚至超出了企业占有者的决定权,因为企业的组织形态是根据实
   现目的的有效手段来结构化的。有时,在足够大规模的企业中,真正的
   所有者和最高管理者甚至仿佛是一种无形的或不在场的存在,即便如
   此,经营活动依然可以按部就班地展开。
       在威权型经营活动中,占有权决定着经营权,而在法理型经营活动
   中,占有权似乎退隐了,只剩下经营权在活动,但这种经营权并非落实
   在某个具体的人身上,而呈现出非人格化的特征。科层制意味着通过
   知识本身的规则来支配经营活动:一方面,专业知识拥有着常规的权力
   地位;另一方面,在科层制内部,专业知识往往只能在专业等级之内获
   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员只能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积累更多的经验和
   知识,了解经营活动中各种事情的真相,接近只对这个层级开放的资
   料。因此,科层制企业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它既有可能是资本主义
   体制下的企业形态,也有可能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企业形态。无论计划
   体制还是市场体制,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法理型组织。计划体制下的大
   型国有企业或市场体制下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都是一种程式化的组
   织链条,层级森严,环环相扣,将总体经营目标分解在每一个层级的具体
   职能上,再行上下传递和核查。这种组织形态也由此表现出一种矛盾:
   因固定在特定层级上的职员在经营行动中仅对上级负责,所以无人能够
   真正知晓企业总体性的和合理性的经营目标是什么;科层制虽然是一种
   纵向的结构安排,但就所有嵌入在科层制中的执行者及其经营活动来
   说,除等级之外并无根本差别,他们反而被夷平了( 犾犲狏犲犾犻狀 犵                 )。
       3. 代理型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指委托人将占有意义上的权利转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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