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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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为代理人经营意义上的权利,事实上实现了一种权利的让渡。这种经
营模式的前提是,占有者仅具有占有的权利,而将占有所决定的资产使
用权委托给(一般不具有占有权的)代理人,即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交
由代理人执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两者的身份和权利是明晰的,因
为占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事实上的分离,而且,经营权是占有者通过合
约方式自愿让渡的。这种情况与法理型的科层制有所不同。在科层制
中,经营权被分解成各层级针对自身的经营目标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
经营目标环环相扣的链条,而代理型中的职业经理们,则在经营权上有
着完整的空间。在合同关系上,科层制中的职员仅对上级职员负责,不
对占有者负责,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则直接为占有者负责,委托人的目
标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代理人则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约束。
占有者之所以要委托,经营者之所以能代理,是因为代理人具有明
显的管理、专业或信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 犌狉狅狊狊犿犪狀犪狀犱犎犪狉狋 , 1983 : 7
-45 )。因此,在委托—代理的权利结构中,便出现了明显的信息不对
称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逆向选择( 犪犱狏犲狉狊犲狊犲犾犲犮狋犻狅狀 ),即在交易前,
信息居于劣势的委托方不一定能够正确选择具有较高素质的代理方;
二是“代理风险”( 犪 犵 犲狀犮 狔犺犪狕犪狉犱 ),即在“委托—代理”发生后,有信息优
势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故意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委托人
利益的行为。所以,基于这些因素,委托方必须找到恰当的办法对代理
,
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犑犲狀狊犲狀犪狀犱犕犲犮犽犾犻狀 犵 1976 : 305-360 )。需
要指出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在国家与国
企经理、国企经理与雇员、国企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公司股东与职业
经理、选民与官员中都能够看到这种关系的存在。
(二)经验考察:承包制下的经营至上法则
乡镇企业得以形成并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轨道,与改革开放
前 10 年的体制环境密切相关。改革初期,乡镇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双轨
制的结构。从某种角度来说,双轨制具有一种“悬置效应”,即在占有权
上保护和封闭存量,不在根本上改变固有体制的基本结构,同时强化经
营权的作用,通过培育和发展增量来扩充流动资源的积累(参见张军,
2006 )。这意味着,双轨制事实上是一种分割并置的社会经济结构,一
方面,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基础,即占有结构暂时搁置,存而不
论;另一方面,则旨在解放原来被所有权束缚住的土地使用权或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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