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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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3. 共有制
       相比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共有制一般强调共同体意义上的传统习
   惯和文化资源,认为企业组织多少具有传统上的教会、团契、行会、村落
   或家族共同体的结构特征,建立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譬如,涂尔干
   ( 2003 )所说的法团组织( 犮狅狉 狆 狅狉犪狋犻狅狀 )既不像自由主义所强调的那样,
   以资产者(资本拥有者和投入者)的明晰产权作为定义企业组织的原
   则,也不像社会主义所强调的那样,纯粹以劳动和全民所有为占有主体
   来确定企业的所有权。相对而言,它更强调共同体的成员概念,强调成
   员间的自然分工或历史形成的分工系统是拥有不同权利或权力的尺
   度。因此,这种占有是集体占有,目的是为谋求组织成员平均收益的最
   大化,模糊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概念以及国家权力的范畴,而以成员身
   份为基准来贯彻分有性的占有概念。
       共有制也是一定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尤其强调组织内部的社会
   连带因素,如习俗、仪式、情理和亲密关系等传统上的道德纽带,即成员
   对组织的归属和认同。这种企业组织反映出非资本主义的特征,而将
   企业的性质更大程度地落实在职业分层上。在企业间,上述模式容易
   将企业的一些权利让渡给行业间的社会性组织,通过行业合作来降低
   竞争风险,确保组织的归属和认同继续维持下去,强化社会纽带的团结
   力量(涂尔干, 2001 , 2003 )。但正如德姆塞茨( 2007 : 267-268 )所说,“在
   共有财产体制下,共有产权在最大化时没有考虑许多成本。一个共有权
   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实,而且所有成员联合达
   成一个最优行为协议的商谈成本非常高”。因此,集体占有的共有制很
   难适应现代自由市场竞争,也很易于被总体体制的政治权威摧垮。
       (二)中间形态
       从企业演进的历史来看, 20 世纪以来曾围绕占有的三个理想型形
   成了一些中间组织形态。
       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占有制度,通过不同路径吸纳了其他占有形式
   的因素加以自身改造,即通过员工持股、参与式管理、分享经济、利益相
   关者治理、劳资合作与冲突管理等一系列新的方式来维持和发展资本
   主义企业制度,从而在三个环节上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权利让渡。首先,
   艾勒曼( 1998 )提出的“民主的公司制”,汲取了共有制的合理成分,在合约
   关系的基础上,构架另外一种企业形式,使公司的雇佣制被成员制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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