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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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可确认乡镇政府对于企业的占有权。事实上,这一推论有些跳跃,
   因为在所有权上明确规定企业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标志着占有的法
   权形态是明确的;《条例》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为“居民大会(农民代表会
   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大会”或“组织”是实现所
   有权委托—代理关系的中间环节,是由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使用权的赋权
   机构。在这个意义上,居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与国有企业的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会议)在权利结构上的设置是相同的,它有权将使用权赋予谁
   来行使,却无权让使用权“占有”所有权。只是当时广大农村并未进行基
   层选举改革,居民大会形同虚设,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直接由乡镇领导
   担任而已,但这不等于说乡镇政府拥有当然的占有者身份。即使在一些
   地方,行政身份和企业职位是对称并置的,也反映的是一种代理关系。
       就此而言,由厂长(经理)代理的企业运营已经不再是“占有关系”
   的呈现,而是“经营关系”的呈现,只是在当时由“双轨制”决定的“承包
   责任制”的条件下,人们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往往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混
   为一谈,甚至在现实中常常认为经营权的效用远远大于占有权(罗泽
   尔、李建光, 1992 )。事实上,在研究五的分析中,刘世定( 2006 )便强调
   了“经营性占有”的概念。其中的依据是,在治理层面上,财政包干制形
   成了纵向排他的硬化,因而一方面厂长(经理)的收益与承包指标的贯
   彻密切扣合,另一方面厂长(经理)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交换
   活动做出自主决策,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企业资产的占有者。与此
   同时,人际关系网络形成的排他性,强化了这种占有的低替代性,有助
   于他们进一步将非正式的排他性占有权转化为正式的排他性占有权。
   事实上,从 90 年代企业转制的历史经验来看,占有权之所以能够最终
   发生这样的转化,并不是“经营性占有”本身不断展开的结果,其间,为
   实现这种从使用权到所有权的跨越式转换,厂长(经理)们通常借助的
   是“占有”和“经营”之外的力量,即借助政策的情势、制度的空隙、情理
   的宽容、派系的庇护等来实施“末次合同中的机会主义”(折晓叶、陈婴
   婴, 2005 : 37 )的“理性选择”。我们在此可称之为多元的治理关系。
       治理 9 关系的利用,大致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是本土社会的连带
   关系及其习俗上的合法性。由于中国乡土社会并不是一种“占有本位”


   9. 本文对治理概念的界定,将在下文予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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