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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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产的总体边界逐步得到明确,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的
   讨价还价机制也得以形成,从而使纵向排他性得以强化。
       另一方面,随着“责任承包制”的推广,企业经理(厂长)的经营自主
   权扩大,上级政府不再就企业的产业选择、产品选择、生产组织和销售
   模式进行干预,而是对“经营占有权”进行目标约束和过程约束,前者指
   通过确定经营目标来实现对经理的占有权范围的约束或限定,后者指
   在用工方式、报酬制度、资产处置等方面划定占有的权利界限。承包制
   是靠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合同”来确立的,合同的约定内容和执行期限
   均会受到政府指令的限制,因而刘世定将这种“经营占有权”的排他性
   称为“有限方位的排他性”。与此同时,刘世定( 2006 )也指出,乡镇企业
   的运营中掺有大量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经理(厂长)借此可获得各
   种短缺资源和私人利益机会,同时也可借此维系自身地位的安全性和
   低替代性。由此,关系网络本身便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从而使
   经营性的占有成为可能。
       在产权分析因关系化而变得过于形式化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占
   有”概念的实质意涵是必要的。毕竟,我们从后来乡镇企业转制为私营
   企业的大量现象中可以看到,企业占有权形式归谁所有是一个根本性
   的问题。换言之,在占有权的最终转换中,关系分析只具有描述意义,
   尚不能从根本上解释这种变革过程。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学家们强调
   产权改革是有其实际意义的,否则,后来的市场化改革就没有占有条件
   的准备,也无法解释改革过程中阶段性和结构性的变迁过程。 8 不过,
   当研究五试图用占有概念替代产权概念来解释与此相关的全部现象
   时,占有概念的分析效用被不经意地放大了。
       首先,刘世定( 2006 )认为,依照 1990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
   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居民大
   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
   所有权”,可判断这在事实上确认了乡镇政府有着占有者的地位。特别
   是在很多地方的乡镇组织结构中,行政身份和企业职位是对称并置的,


   8. 私有化和市场化是互补的逻辑,其中具体的过程非常复杂,中央和地方政府发挥了巨大的
   启动和推动作用,可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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