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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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财产权利的范畴,而是国家总体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初期,
   农村体制改革所贯彻的是“承包制”原则,先是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随
   后是乡镇企业的经营承包。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制从本质上遵循着“双
   轨制”原则,一方面悬置所有权的“存量部分”,一方面扩展使用权的“增
   量部分”,即经营权的让渡(渠敬东、周飞舟、应星, 2009 )。换言之,与土
   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相比,乡镇企业的复杂性在于,它实际上
   融合了占有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企业经营权
   以及国家治理的体制因素,而不能仅从习俗和情理意义上的社会性合
   约来解释。因此,上文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现象,实际上是企业体制嵌
   入性的一种表现,亦是在产权意义上对上不排他性的涵义所在。在国
   家治理依然保持着总体的支配性特征,广大农民还依然留有人民公社
   制度的历史记忆时,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在意识形态上仅有模糊的界
   限。 6 在“二次合同”中我们看到,企业经营者充分利用了“双轨制”的手
   段,一方面极力将所有权悬置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不明确的“委托—
   代理”关系扩展经营权的排他性,竭力将经营权转化为具有绝对控制力
   的排他性权利。在这一过程中,集体产权的“剩余”往往被明确为土地
   收益上的剩余,而非企业经营收益上的剩余。当经营权的权利含量大
   大超过所有权时,承包权就很容易牟取权利的合法性,将村企分离表现
   为“双轨制”的合逻辑的结果。总之,正是因为占有、经营和治理各因素
   的相互混杂和融合,构成了乡镇企业在产权和产权变迁上的复杂机制,
   也构成了其能够顺利私有化的历史机缘。
       【研究四】周雪光( 2005 )关于产权之社会性构成的分析,突破了经
   济学者仅从资产的角度来理解产权问题的分析瓶颈。他直接提出了
   “关系产权”的概念,即用“产权是一束关系”替代“产权是一束权利”的
   命题。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
   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的基础不是个体化
   的资产结构,而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
   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在中国经济转型中,一些被
   经济学家看作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如资产使用中不完全的“决策权”,
   因政府摊派而被削弱的收入支配权,受到严重限制的资产转让权等,恰


   6. 周其仁( 2002 )认为,乡镇企业所遵循的主要不是市场的合约逻辑,而更类似于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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