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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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产权构成的范围,却没有跳出萨缪尔森的问题域,即从“私人产品”与
“公共产品”的区分入手来厘定权利。 1 只是在这里,社会性因素的加入
最终形成了“双重承认”,产权归属成为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这种解
释虽然在产权概念的外延上做了拓展,但并未从理论上澄清产权本身,
而且还遗留下一个危险,即村政府的公共投入似乎成为了社会道义的
最后理由,这种理由我们曾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中似曾相识。显然,通过利益来补偿权利从而实现的这种平衡秩序,只
能是个临时的解决办法。难道凡是带有公共投入的经营性行为,都可
以通过以利益换权利的办法来夺占私有产权吗?当政府以社会整合的
名义来分割和占有私人产权时,后者显然不是“自愿让渡”的,即便从习
俗意义上的社会意见出发,这种“变通”的判决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
具有最终的公正依据。由此看来,上述个案遗留下一个理论问题,即所
谓村政府的公共投入是否具有更深层次的产权正当性,是否具有更明确
的以集体(或共同体)为核心的权利基础?这一点尚有待于深入挖掘。
【研究二】申静、王汉生( 2005 )有关“集体产权”的分析拓展了对于
上述难题的研究视野,其主题虽不与企业组织直接相关,但在理论上却
联系密切。该文以发生在内地农村的一次征地事件为例,指出以集体
制为基础的产权关系,并非像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
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表现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的一个
动态的均衡过程。具体来说,即“对于一项有着明确界定的产权,交易
双方会以适当的合约形式来实现产权在不同实体间的转渡”(申静、王
汉生, 2005 : 119 )。在中国,为何产权研究要从一个动态的机制入手呢?
这源于所谓集体产权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土地使用“农转非”的过程
中,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理应享有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但
另一方面,土地包干后,农民对承包到户的土地拥有了长期稳定的使用
权,享有着对剩余收益的控制权,而且由于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而带
有“专属专用”的性质,因而这种使用权已经带有排他性,在农民看来已
经具有“变相的所有权”属性。该文认为,所谓集体产权的内在矛盾,正
是这种对上不排他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与农民个体将承包土地
1. 萨缪尔森( 犛犪犿狌犲犾狊狅狀 , 1954 : 387-389 )认为,私人产品具有使用意义上的排他性,这是权
利之属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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