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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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而且,中国的社会变迁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过程,其中融合着各种
制度上路径依赖的因素和本土(或传统)资源的微妙转换,所谓具有理
论意义的“中国经验”,恰恰是由此孕生的。
二、经验问题:以产权研究为例
十几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组织的构成和变迁现象,社会学界做了大
量研究,形成了很多分析概念和视角。这其中,产权研究最有学科特
色,也最有创新。这些研究在理论上的突破率先来自于经验本身的活
力,对经济学普遍存在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了挑战,并试图通过
将产权分析扩展到组织构成的所有范围,突破时下通行的法人治理结
构改革和制度主义分析的理论架构,从而确立一种能够囊括组织研究
之基本问题的新范式。
下面,本文尝试对五项具有代表性的产权研究做详细探讨。
【研究一】张静( 2005犪 )通过一桩村办企业财产纠纷案的经验分析,
指出 20 世纪 80 年代诸多村办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普遍存在着某种“二
元整合秩序”。以此文的个案为例,村煤厂虽最初由本村 9 名村民创
办,但期间村委会在借贷、移民补偿、设备、公共设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投
入,致使双方各自从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出发,对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
议。最终,法院是用“变通”的办法来调解的,“将产权名分与利益分配”
分开处理:一方面,并未完全从产权的私人产品性质来确认原始投资人
的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将权利转化为利益的方式,由村委会
出面对原始投资人进行利益补偿。这样,等于在事实上确认了行政管
理和公共服务的产权资格,投资人将煤厂“自愿赠予”村委会。张静将
“权利声称”与“利益分配”称为构成上述“二元整合秩序”的两种合法性
来源,前者为制度意义上的,是一种权利的法律正式表述,后者则是一
种人们习惯意义上的默会认识,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现实平衡”,可通
过利益分配的修复作用来“中和权利声称隐藏的社会不同意,同时尽可
能不去触动权利声称的正式(官方)表述”(张静, 2005犪 : 17 )。
显然,这一分析将产权过程纳入了一个非正式的但却最终有效的
社会领域,强调企业的性质和界限并不完全由原初的产权结构来规定,
也不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相反,它所嵌入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习
俗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另一重合法性基础。不过,虽然这一解释扩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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