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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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在形式上如申静、王汉生( 2005 : 128 )所说:“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
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决非是‘模糊’的”,但若从产权的排他性界定和代
理机制出发,尚不能清晰确认这种产权的主体形态。
【研究三】在上述第一项研究中,我们看到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之
间的张力构成了产权界定的模糊地带;在第二项研究中,我们看到土地
集体所有制所确立的共有产权形态既是共同体权利结构的基础,同时
又是不完整的。这两个关键的矛盾因素,在 20 世纪 90 年代乡镇集体
企业转制中表达得最为激烈。折晓叶、陈婴婴( 2005 )曾用极为细腻的
笔触刻画了 90 年代苏南一家乡镇企业如何将集体产权私有化的过程,
指出村庄工业共同体的形成不是单由国家赋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来
界定,而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共同创业人”两种资格来确定成员身
份的。该文指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
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即表现为熟人社会所默认的隐性
合约,它时刻处于乡村共同体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农民对
集体经济的信任和合作以及对互惠回报的期待,主要体现为提供非农
职业、保障就业和提高社区福利水平等方面。集体产权依靠社会连带
关系中的情理和习惯规则而被看作是一种“习俗性产权”,从而对市场
合约不完备情况下产生的产权冲突形成缓和与协调作用。
但当这种产权所嵌入的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特别是各级行政
开始积极推动企业改制进程时,上述社会合约便难以为继了。首先,村
领导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对集体“存量”进行了置换,集体产权被
偷换为投资性产权。其中,大部分由私人资本联合而成,一部分以配股
形式量化到个人,从而实现了“集体大股”与职工个人的分离。随后,乘
公司制改革的“春风”,将村与公司的“所有物”严格划分(即村企分家),
借助分配股权的办法塑造了新的产权主体,经营者和职工持股会都以
公司法为依据,各自形成了可指认、可计价、可交易的资产。最后,通过
变现、上市或赎买等策略,让集体资产最终退出了原初的产权结构。折
晓叶、陈婴婴( 2005 )在分析中指出,所谓集体产权最初不是依靠市场合
约来维系的,社会合约所依据的情理合法原则是一种公意性合约,并无
“初始合同”。但由于企业经营多采用“订单加工”形式,企业代理人利
用市场信息不完全的优势,实际控制着企业资产的支配、处置和转移,
由此形成企 业 经 营 代 理 人 与 经 营 伙 伴 之 间 的 “二 次 合 同”(刘 世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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