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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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
渡,那么我们必须解释产权转移的结构条件是什么?哪些可以转移,哪
些不可以转移?它们的性质为何不同?组织内部的权利关系和治理结
构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对产权转移形成阻碍?
即便从组织间的关系出发来理解关系产权的概念,也不能将此概
念像其所要解释的现象那样做模糊的分析。“关系”并不是一个终极分
析概念,即使说“产权是一束权利”,也包涵着各种合约关系的涵义于其
中。实质上,关系产权概念的提出,其要义不仅仅是关系的范畴,而且
是对权利的不同界定。以往,经济学家们往往从“合法垄断”的角度来
理解产权,将产权看作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某种经济品之使
用的权利”(阿尔钦, 1992 : 1101-1104 ),因此,产权中所包涵的各种合
约关系,都具有这种由“自由”的基本性质而衍生的强制性特征。但依
中国经验,这种“自由”似乎并不是人们维系财产权利及其使用的根本,
社会环境具有极大的强力打破产权的“合法垄断”,迫使资产所有者(或
使用者)主动让渡自身的权利,进而让渡自身的“自由”,由此形成庞大
的相互嵌套的社会网络。
不过,这种“去自由的”让渡,并不能仅用关系的概念泛而论之,而
必须从不同的关系中挖掘不同的机制和逻辑。譬如,有些权利的让渡,
完全是由国家纵向的治理体制所形成的行政权威决定的,特别是在乡
镇企业的发展阶段,产权的正当性往往受到权力的正当性的压制,权利
让渡的首要前提是权力关系的等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权利让
渡实际是寻求权力庇护的结果。在权力大于权利的情势下,产权往往
只能作为二级分析概念来使用,而不能越出由总体治理体制所决定的
权力和权威的强制作用。同样,在“双轨制”的作用下,在地方财政包干
制的条件下,产权关系通常被悬置起来,地方政府往往将企业的经营性
收益(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视为重中之重,因此,企业经营的合法
地位远远超出了产权结构。对于企业而言,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稳定地
维持交易(即使是在不充分市场条件下),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正是
在经营权大于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看到各行各业的经营者或承
包者绞尽脑汁、用尽手段,买通各种关系来保证交易的专有、垄断和持
续。当然,产权所及的第三类关系,即乡村共同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
及社会习俗,也在占有方面迫使经营者与集体成员之间维持一种连带
关系。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某种程度上遵循隐性的社会合约,适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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