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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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人格和占有物( 狅狊狊犲狊狊犻狅狀 )来保全生命。因此,行动和运用自身与占有
狆
物的自由是保全生命的条件,个人的所有是所有人在此世都应享有的
东西,是人的自然权利( 狀犪狋狌狉犪犾狉犻 犵 犺狋 )(参见拉斯莱特, 2007 : 131 ,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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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拉斯莱特所指出,在洛克时代, 狉狅 狆 犲狉狋 狔 和 狉狅 狆 狉犻犲狋 狔 (合宜)这两个词
狆
是可以混用的,但因为人有超出自身需要的占有欲,若不确立占有权,
就不可避 免 会 出 现 争 执,这 样 劳 动 者 也 将 面 临 丧 失 占 有 物 的 可 能
( 犔狅犮犽犲 , 1989 )。因此,财产权才成为法理上的根本权利,即通过财产
的保护来避免因强权侵害而产生的占有的不平等状况,但这同时也产
生了不劳而获得到占有权的情况。
(一)占有的三种理想型
“占有”概念有三种理想型:私有制、公有制和共有制。 10
1. 私有制
洛克所提出的有关占有的上述两难处境,构成了后世有关资本与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结构,如麦克弗森( 犕犪犮 狆 犺犲狉狊狅狀 , 1962 )在《占有性
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中,即把所有权理解为通过对
“资本—物”的占有来确定企业所有者和雇佣者的基本权利与权力结
构,而企业正是发生这种权利的自然平等与社会不平等关系的现代组
织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认为,企业组织的实质乃是一系列占有
关系,或者是通过一系列合约关系而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参见科斯,
1994 ;埃格特森, 1996 : 139-142 )。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占有形态,一般而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
础。通过财产获得和继承的所有权定义,肯定了财富的不平等占有前
提,并由此确立了企业组织的私人性占有主体。这样,企业组织的运行
便多从自利( 狊犲犾犳犻狀狋犲狉犲狊狋 )出发而以资本积累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法权
上企业归私人所有,所有者的权利和权力让渡均由所有者决定,也可通
过代理委托等方式实行,但最终的权利主体仍为所有者。在这种理想类
型中,企业中权利并不存在分有形态,即占有权具有独占性质,而且具有
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并由此确立典型的自由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
构,即占有者对于企业组织的“合法垄断”。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形态
下,私有财产具有宪政上的法理意涵,它不仅具有经济的涵义,更具有政
10. 关于这三种理想型,许多经济学家都有论述,可参见:阿尔钦, 1992 ;德姆塞茨,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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