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社会》2013年第1期
P. 192

约制与建构:环境议题的呈现机制


   并从垃圾处理中受益的普通公众,给环境利益受损公众带“高帽子”;通
   过专家、媒体向市民宣传垃圾焚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邀请非本地公众
   参加兴建垃圾焚烧厂的论证会,请市民代表到上海、深圳等地参观已经
   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重申焚烧技术的可靠性,强调垃圾处理是国
   家的重大工程,承诺给当地公众某种形式的补偿。
       当受影响人群开始表达不满和反对时,地方政府采取“拖”和回避
   策略,或不闻不问,或互相推诿。当公众正式表达反对主张并为之采取
   行动时,政府的应对策略是:第一,在不影响重大既得利益关系前提下,
   考虑妥协或退让,如公开道歉,承诺加大监管治理力度等策略;第二,当
   涉及地方政府不愿退让的重大利益时,可能采用遏制策略,如上述资源
   控制和程序限制。
       即便通过问题制度化阶段,公众的反建主张成功搬上中央政府的
   议事日程,官僚体系内的反对者也可能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推迟问题的
   彻底解决,将该问题返回并要求更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以确保这个
   问题不会立刻被付诸行动。
       2. 反建方的行动策略
       在既定的结构性约制下,公众采取了“理性而不妥协”的策略。为了
   提高行动效率,面对不同的互动对象,反建公众采取了不同的行为策略。
       ( 1 )面对各级政府
       第一,采取“诉苦”与强调自身合法权益相结合的策略。倾诉垃圾
   处理而产生的污染给生活带来巨大困扰,侵害了居民的环境权,强调受
   害者是无辜的。公众强调自身环境权的正当性及应受到公共权力的保
   护,但由于公共权力运用不当,侵害了公民的环境权。这一策略赋予了
   公众的主张以道义合理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存在缺
   陷 16 ,公众的环境权难以找到具体对应的法律保护。该策略在主张提
   出的早期十分有效,能激起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和道义上的支持,但当
   主张之间展开竞争时,却发现它缺乏制度支持。
       第二,表明态度,站明立场。反对政府的主张是要承担政治风险
   的,所以公众明确地将反对目标锁定为某项具体的不合理的城市管理


   16. 中国宪法没有将公民环境权规定为基本权利,环境权立法层次较低,环境法对公民环境
   权在立法上规定不具体,且刑法缺乏对侵害环境犯罪的惩罚措施。

                                                          · 1 8 5 ·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