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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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地等敏感单位;( 2 )环境风险分配不公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政府提
   供的公共服务,但存在着受害者和获益者利益分配上的极大差异;( 3 )
   后代人的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在集体上访中,有人打着“以妻儿老小
   的名义”的标语坐在国家环保部门口(在北部新城社区中购房的业主大
   多在 30-50 岁,很多家庭都有小孩)。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认知和接受程度除了受自身感受影响外,还受
   到初级社会关系(朋友、家庭、同事)和次级因素(公众人物、大众传媒)
   的影响。建构主义者认为这些认知是被“集体建构”的,即当公众中产
   生较为一致的集体认知时,有助于维系集体凝集力,可降低集体行动的
   动员成本,并使松散组织持久存在。
       专家意见对议题的形成十分重要,但就焚烧技术和垃圾焚烧发电
   厂的选址而言,专家们并没有达成一致。反对者认为,“从 犎 区居民生
   活垃圾的成分分析,居民生活垃圾热值低、湿度大,且 犃 市目前没有普
   遍的垃圾分类,垃圾焚烧的温度很难达到理想值,所以不适合焚烧发
   电”(访谈记录 犈犔080910 ),“ 犔 紧邻引水渠,周围又是高新产业基地密
   集地区和居民区,在此处建垃圾焚烧厂显然不合适” 11 ,“目前世界上不
   存在所谓的国际先进成熟工艺设备,二英超标排放无法在线监测,短
   时间内根本无法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访谈记录 犈犣080325 )。拥护者
   如工程组专家、清华大学 犖 教授认为,二英等有害物只要控制在低
   含量的标准,就不会对人体和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犃 市环保局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处的 犣 专家也表示, 犔 垃圾焚烧厂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如在
   线监测和超标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可以防止二英超标排放。
       产生上述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不同社会位置和利益立场会
   影响对环境风险的感知;二是各方对“危害”的定义不同,受害公众认为
   垃圾焚烧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地方政府则认为无法处置的垃圾
   对环境危害更大,正如汉尼根( 2006 : 113 )指出,“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例
   中,一个特定对象会带来什么危害,其定义本身就有争议,会激发一系
   列的主张与反向主张,尽管在事实上存在对风险对象的共识”;三是风
   险对象和环境危害之间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受害者虽然无法在短
   期内获得科学数据证明因垃圾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从而危害健康,但坚


   11. 参见:“ 犔 垃圾焚烧厂不会过关”,《华夏时报》, 200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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