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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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对“社会”和“社会性”作一区别,那就是认为“社会”侧重于(民族)社会
   或者国家这样的实体,而“社会性”则不但在范围上其所指更为宽泛,而
   且涵义上更侧重于跨时空的社会联系。我们认为,涂尔干要做的恰恰
   是将此两者统合起来。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的分析就明显地是持“社会性”取向而不
   是“(民族)社会”的取向,这一见解大抵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我们还需
   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涂尔干是在侧重“社会性”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
   概念,另一方面,涂尔干亦是在侧重“社会”与道德的关联上重视“社会”
   概念的,也就是说,涂尔干并没有将两者割裂开来。换言之,涂尔干的
   “社会”概念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交互联系,而这种交互关系的界
   限则大体上是在“社会”(民族国家)之中。笔者以上的几乎所有的论
   述,都是在阐释涂尔干的这一主张。关于这一点,人们在《社会分工论》
   中可以得到清楚明确的答案。在此,笔者不妨将涂尔干的主张概述如
   下:涂尔干始终认为是“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这意味着他能够超出
   民族国家的范围谈论超社会的社会事实,但同时他又主张,在特定意义
   上,社会学研究的是(民族国家)这一社会形式。笔者之前多次强调指
   出,虽然从分工协作的进化角度,小的群体会被大群体所吸纳,但这种
   趋势到了民族国家这个层面,涂尔干还是有所保留的,这尤其表现在他
   对人类社会可能性的否定之中。
       社会成员之间联系越紧密,相互依赖性就越强,形成基于义务的道
   德秩序就越有可能:“社会成员联系得越紧密,就越能维持彼此之间以
   及群体内部各种不同的关系。因为如果他们很少见面,就不会形成一
   种相互依赖关系,或者说这种关系很短暂、很微弱。”(涂尔干, 2000 : 28 )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它都超出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围,构成了社会和
   道德秩序本身”(涂尔干, 2000 : 24 )。换言之,分工和社会是相互构成
   的,社会和分工共同依存,是分工形成了社会,而不是卢梭意义上的契
   约形成了社会。 16 “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而形成相互间
   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一意孤行。总之,只有分工
   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涂尔干, 2000 : 24 )


   16. 涂尔干是用“在契约中也并非一切都是由契约规定的”这一论断来说明社会的重要性(帕
   森斯, 2008 ),以及卢梭,甚至包括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的局限性。这就说明,社会并非基于契
   约而形成,而是基于社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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