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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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及党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领导方式、领导程序和领导责任写进生态环境法律法
规,不仅不会混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反而有利于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领导,促进党领导政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此次
全国人大编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性、统帅性的法典——— 《 生态环境法典》,2025 年 9
月开始征求意见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党的领导做了原则规定,第五条规定 “ 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必要克服上述不足,
结合立法需要,在其中对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
党内法规尤其是党内追责法规的适用作出指向性规定。这样,既确保党的领导规则与法典
草案关于党的领导规定保持基本的衔接和协调,也不混淆党内法规和法典的角色。同时,
既突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也化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职责界定不清淅
和追责不精准的担忧,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的体制和制度优势。
( 一)总体思路
《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不仅要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更要促进绿色发展、弘扬生态
环境文化、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时,建议参考 2024 年 《 江苏省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的有效做法,明确规定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而不仅仅是对生态环
保工作的领导,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不仅仅是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生态文明理念、目标、路线、方针、政策、原则、要求
和决策部署在立法目的、基本方针、主要政策等部分用法言法语写进去,确认生态环境保
护党政同责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巩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有效、管用的党政
联合督察机制,使党的领导体制、制度、机制与政府监管体制、制度、机制保持统一和协
调,使法典草案与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既各自独立也保持衔接和协调。至于各级党委如
何开展领导、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如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同责、中央和地方如何开展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则可在法律法规中作出原则性的指向性规定,即依据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至于党组织如何对违反党纪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追责,为了防止
法典和党内法规角色错位,仅需在法典草案中作出指向性规定,即依据 《 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即可,无须重复作出具体规定。
《 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现行污染防治法律将全部废止,生态保护、资源保护、气
候变化应对、绿色发展方面的法律仍将独立存在,但必须与高位阶的 《 生态环境法典》
保持协调。因此,《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更加突出党的领导,会促进生态保护、资源
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绿色发展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保持衔接和协调。在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下,这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安排,既有利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的协同共进,也有利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科学解释和具体实施。
( 二)具体建议
《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科学地规定和体现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体制、制度和
机制,更加突出党的领导,是一项创新性强且具挑战性的工作。《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时,建议开展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关于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内容的谋篇布局,可以采取总体规定和具体规
定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总体规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作出安排。一是在立法目的、基本政
策、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保障措施等总体性规定部分,把党在生态文明建设及其中的生
态环保工作的政策、目标、原则、要求以法言法语的方式作出规定,体现党的思想领导和
方向领导,如在 《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 立法目的)之中,继续规
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念,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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