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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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开展能动司法。当然,也可以结合新的形势,将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扩展为 “ 生态
文明建设督察”,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工作开展一体化督察。
第四,关于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的问责,为了防止问责泛
化或者问责缺乏的现象,可以采取党内问责和国家法律责任相衔接的方式作出原则性规
定。鉴于 《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第五编 “ 法律责任和附则”尚未进行二审,一审草案
第五编 “ 法律责任和附则”只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不涉及党内责任,建议予
以修改。对于问责的情形,建议在该编的第一章 “ 通则”中,巩固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规定的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
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也
可以进行适度细化。对于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责任的衔接,可在 《 生态环境法
典》( 草案)第五编第一章,针对地方党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党纪的行为,原则性地规定:“ 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态
文明建设及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问责。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不详细列举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等党内问责法规,
防止法典过于涉及党内法规之事。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
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和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 《 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原则性地规定:“ 依
照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以上方式,既能促进党纪和国法处理依据
与处理程序的衔接性,也能体现两者适用对象的区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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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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