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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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 《 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的关系。


                 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特别是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规
             定,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从直接规定或者间接体现彰显在国家层面的宪法和
             宪法性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层面的立法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党领导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作了基本的规定。

             如宪法在 “ 总纲”部分的第一条指出:“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

             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序言部分,宪法强调在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
             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强国。按照这两项规定,我国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既要坚持党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领导,还要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引。在具体的立法和法
             律实施方面,《 立法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在第三条对此予以了巩固,明确指出,立法应
             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于此,
             正在编纂的 《 生态环境法典》需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需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
             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上述规定和要求,需要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时予以巩固
             和发展。为了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部分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法律
             法规或是对坚持党的领导作出直接规定,或是将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生态环境
             保护的一些理念、目标、要求和原则写进具体条文,间接地体现党的领导。
                  关于直接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2020 年 10 月通过的 《 生物安全法》第四条规定:


             “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类似的规定还出现在一些生态环境法律
             中,如 2022 年 10 月通过的 《 黄河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24 年 11 月修订的 《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些规定既
             直接体现了党章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也直接体现了
             宪法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2023 年 12 月修改的 《 消
             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2024 年 1 月通过的 《 碳排放权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这些规定明确了党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领导。在地方法规层面,如 2024 年 3 月通过的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024 年 11 月通过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22 年 3 月通过的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
             条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
             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作出这类规
             定,是党章规定和宪法要求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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