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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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都通过明确规定 “ 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的方式直接体现党的领导,但是 《 野生动物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青
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却通过规定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念、目标、要求、原则的方式
间接体现党的领导。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在制定或者修改时,是既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
或者党委领导、体现党的政策要求,还是仅体现党的政策要求,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做
法。
三是党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现行法律规定尚显不足或
者不充分。考察对党的领导作出直接规定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它们只是对坚
持党的领导或者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之类的内容作出宣誓性规定,或是对党的生态文明或
者党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目标和要求作出宣誓性规定,关于地方党委如何开展领导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党委与政府如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分工,最终形成工作合
力,均缺乏原则性规定。在党领导立法方面,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在事前和事中
须经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一旦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
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地方党委、人
大、政府及其领导有关立法制定或者修改的责任如何界定和追究,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
规定。在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按照法治角色的分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侧重于
对政府、司法机关、企业、社会公众的相关权利 ( 力)义务、行为方式、行为程序及法
律责任作出规定,生态环境党内法规侧重于对党组织如何针对党和国家工作开展决策,及
如何领导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开展国家工作。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两者的衔接和
协调,仅凭宪法对党的领导的基本规定,或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誓性地规定党的领导或
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类的表述,难以有效
体现党依照宪法、党内法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与政府依照宪法接受党的领导并
依法对生态环境工作开展监管的协同工作体制、程序和机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
责及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具体实施。现实也证明,生态环
境保护党政同责及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制胜法宝,因此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应当在体制、制度和机制方面
对党的领导作出原则性规定。党内生态环境法规体系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尽快作出细致的
规定。这样利于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发展和完善。
四是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党纪的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定,现行法律的指向性规定也存在不
足。目前,有关国家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针对
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了政纪处分,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国家
法律法规由于角色限制,在总则部分不好对地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
定,进而在责任部分更不好规定对其违反党纪行为如何追责作出具体或者指向性规定。但
为了与党内法规的规定加强适用衔接,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作出适用相关党内工作法规和党
内追责法规的指向性规定,防止 “ 小过重罚” “ 大过轻罚”。这一点,国家生态环境法律
法规目前总体上尚未做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衔接往往导致一个现象,即
一旦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件,地方党委、政府的公职人员如何工作才算尽职免责,哪
些公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哪些公职人员应当依据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
任,哪些公职人员既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还应当依据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
任,目前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四、在 《 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中更加突出党的领导的建议
目前,党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已经很成熟,原则性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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