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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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体现,党章和其他党内规范性文件要求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一些生
态环境法律法规对此予以了重申或者作出具体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如 2019 年修订的
《 森林法》第一条将 “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写进
立法目的之中。其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属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是全党、全国必须贯彻落实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
告都强调的工作目标。2022 年 12 月修订的 《 野生动物保护法》体现了 “ 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党的政策目标或者要求,2023 年 10 月修订的 《 海洋环
境保护法》体现了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党的政策目标或者
要求,2023 年通过的 《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体现了 “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 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党的政策目标或者要求。在地方法规层面,如 2021 年 4 月通过的
《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体现了 “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践
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等党的政策目标或者要求。上述做法,体现了党对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方向领导。
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的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重申了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对党领
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尝试性地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间接体现,对于把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
对于健全各级党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具有重要
的指引作用。但总的来看,现行法律法规还有以下需要改进或者加强之处。
一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党的领导作出直接规定或者间接体现的比例偏低。在国家立
法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仅有 《 生物安全法》《 黄河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等少数法
律和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少数行政法规明确规
定坚持党的领导,仅有 《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青藏高原生
态保护法》等少数法律和行政法规间接体现党的领导,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数量中的
占比较低。在地方立法层面,一些地方的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如 2019 年 1 月通过
的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3 月通过的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5 月通过的 《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 年 3 月通过的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2024 年 9 月通过的 《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 年 11 月通过的 《 宁夏回族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 年 11 月通过的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都
对党的领导作了直接规定或者间接体现,但是在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数量中的占比仍然较
低。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种学术观点认为,宪法已经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党
的领导地位,所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都与宪法保持一致,且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设计都体现
了党的领导和党的意志。如果在具体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定或者修改中再明确规定党的领导
和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念、目标、政策、要求、原则,可能混淆党的文件和国家法
律的角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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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在要否明确规定或者间接体现党的领导上缺
乏统一的模式。在明确规定方面,按照立法的类型分析,《 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类似的流域保护法律 《 长江保护法》却未作此规定。按照立法
的时间分析,《 黄河保护法》通过之后,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在制定或者修订时都
明确规定党的领导的行文表述。按照规定的方式分析,《 黄河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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