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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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 为了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主体格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必要修改草案,
以合适的方式更加突出党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促进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体
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充分彰显我国环境立法凸显中国理念、环境执
法探索中国道路、环境司法体现中国制度、环境治理弘扬中国文化的鲜明特质。
一、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须注重与党内法规体系保持衔接和协调
在党内法规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和依法治国工作的法制建设
得到强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按照 《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 2013 - 2017)》 《 中央党内法
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 2018 - 2022 年)》《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 ( 2023
- 2027 年)》的阶段性部署和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7)的
指导,生态文明领域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已取得显著进展。
在党内根本法规层面,现行党章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
念、政策、方针、制度、方式和目标作了基本规定,如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
主义生态文明、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等。这为党内法规全面建设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体制、制度和机制奠定了规则基础。
在专门法规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并实施了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 2015)、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 试行)》
( 2017)、《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2025)等重要的专门党内法规。
在相关党内法规层面,《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15)》第三条明确指出
“ 党的地方委员会对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 2019)第十八条要求 “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工作的领导”。对于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
追责,为此,《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第七条针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偏
差与失误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失职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
部明确作出了追责规定。
此外,一些通行的党内法规,如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等,对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做了包含式的规定。目前,党中央及其工作机构出台了 40 余件生态文明相关
党内法规及支持与保障生态文明工作的党内法规。总的来看,在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实现有党内法规可依的目标。
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
建设中,一脉相承并相辅相成,协同致力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时代目标。在具体
建设中,两者是并重、衔接和协调的。2014 年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内法规既是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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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正是有了党内法规的有力支
持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我
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和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各方面的阶段
性目标才能不断实现。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离开生态文明党内法规体系的建
设来单独发展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能离开党内法规的支持与保障作用来片面评
价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制作用。在新形势下,全国人大组织编纂 《 生态环境法
典》,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必须按照 2014 年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的 “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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