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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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快速迭代的数字经济中不掉队,甚至能引领创新。这呼应了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论”,通过赋能个体,使其不仅能应对当下岗位需求,更能主动塑造未来劳动形态,从而
真正巩固其在数字时代的主体性地位。
综上所述,以分类分层认定制度明晰身份,以算法审计问责制度规范权力,以职业培
训技能制度赋能发展,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支撑数字劳动主体性原则的制度铁三角。它们相
互关联、层层递进,旨在将马克思劳动解放的理想逐步转化为数字时代的现实制度安排,
确保技术进步最终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对应所有权原则,创新数据产权与分配制度体系
对应所有权原则的制度构建,核心在于破解数字劳动中生产资料私有化与产品占有不
公的悖论,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 “得其应得”。马克思曾尖锐指出,在资本主义机器
大生产中,资本控制着劳动,导致 “劳动 =创造他人的所有权” 。数字时代,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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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垄断和平台宰制的新形式再现。因此,创新数据产权与分配制度体系,便成为落实
所有权原则、迈向数字共有的关键抓手。
首先,构建数据要素结构性分置产权制度是奠基之策。当前,基于数据的控制与管
理,数据尚难成为所有权等传统物权的客体 ,传统物权范畴难以适应数据作为新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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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要素的非竞争性、可复用性等特征。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
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归属与流转规则。其目的并非简单照搬有形资产的排他性
私有产权模式,而是确立一种适应数据特性的、分置且可协同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数据要素
的市场化配置和收益共享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从源头上界定数字生产资料的权属边界。
其次,建立数据价值贡献评估与利益分配制度是关键环节。数字劳动成果价值的最终
实现依赖于平台、劳动者乃至用户的多方协作,然而贡献度衡量模糊常导致分配不公。例
如,对于雇佣制 “玩工”,其在数字劳动中面临着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缺乏保障以及劳动
成果分配不均等问题 。探索建立能够量化评估各方在数据价值创造中贡献度的机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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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行,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公平合理的利润分成模式,如数据分红、收益分享计划等。通
俗说,就是要建立一套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清晰规则,确保劳动者能够切实分
享到数据红利的成果,这实质是对马克思 “按劳分配”思想在数字条件下的具体化探索。
最后,完善数字资本监管与反垄断制度是保障屏障。数字资本的逐利本性,不仅导致
数字资源占有和数字财富分配不公,而且操纵数字技术、数字劳动,使其成为压迫人的手
段 。数字资本逐利本性若缺乏规制,极易导致平台垄断和数据独占,侵蚀前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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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践效果。因此,必须强化对大型数字平台的监管,重点防止其利用数据、算法、平台
规则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这包括为数字资本设置 “红绿灯”,健全市场准入制
度,打击数字垄断和恶意炒作,旨在营造一个多元主体能够公平参与的数据市场环境。
总之,上述三项制度举措相互关联、层层递进,产权界定是基础,利益分配是核心,
资本监管是保障。它们共同构成了落实所有权原则、抑制数字劳动异化的制度体系,推动
数字经济发展从私占独享走向共建共享的良性轨道。
(三)对应发展权原则,完善普惠性社会支撑制度体系
对应发展权原则的普惠性社会支撑制度体系,其构建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关于 “人的自
由全面发展”的核心理念,旨在系统性地回应数字劳动形态演进中对劳动者发展权的深层
保障需求。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而数字时代的新型社会关系正呼唤与之匹配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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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保账户跟随人”的柔性社会保障制度,其本质是打破传统劳动关系对社会
保障的刚性束缚,使保障权益真正附着于劳动者本身而非特定雇主或地域。这一变革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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