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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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趋势 。在深入剖析数字劳动的内在原则与时代挑战后,理论探讨必然要走向制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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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的层面。数字劳动是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形态 ,数字劳动作为由大数据、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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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技术催生的新型劳动形态,其本质上仍是人类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但呈现出加工
“无形物”数据、高度依赖数字平台、人机交互深度融合等新特征。这些新特征使得传统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劳动权益保障与分配框架面临 “谁劳动” “谁占有” “谁管理”
等核心拷问。因此,将主体性、所有权、发展权等基本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
制度安排,便成为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的迫切要求。下面从劳动主体
保障、数据产权分配、社会支撑体系三个维度,系统阐述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激发数字经济
活力,又能守护劳动尊严与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从而将抽象原则扎实地嵌入数字时代的
生产关系之中。
(一)对应主体性原则,健全劳动主体保障制度体系
对应主体性原则,健全劳动主体保障制度体系,本质上是将马克思 “劳动创造了人本
身” ,强调劳动是 “自由的生命表现” ,“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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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典论断在数字时代的制度性具象化。在数字劳动情境中,主体性原则要求制度构建必
须回应 “人机交互”带来的主体性模糊挑战,确保数字劳动者不被技术逻辑湮没,其尊
严、权益与发展潜能得到根本性保障。因此,制度体系的设计需首先锚定劳动关系的清晰界
定,其次规制算法权力的运行,最后赋能劳动者的持续发展,形成环环相扣的保障链条。
首先,确立分类分层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制度是稳固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逻辑起点。
数字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伴随着数字劳动发展而出现的当代资本主义新
特征 。传统劳动法基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 “二分法”在数字时代遭遇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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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数字劳动呈现出 “劳动方式复杂化”和 “不完全劳动关系”等新特征。借鉴 “劳
动三分法”思路,在传统劳动关系与自雇之间创设 “第三类劳动者”身份,核心在于依
据从属程度和控制强度对数字劳动者进行精准光谱式分类,从而通过规范性框架识别不同
情境下劳动者的真实地位。例如,对受算法严密调度却缺乏社会保障的零工劳动者,应赋
予其集体谈判权和最低工资保障,而对创意自主性较强的数字创作者,则侧重知识产权保
护,从而实现权利的精准配置。同时,通过法律与政策双轨推进,建立针对自由时间保护
的刚性框架,不仅可以填补法律空白,还能为数字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时间权益保
障 。此举旨在将马克思所批判的劳动异化重新导向人的本质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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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规范算法审计与算法问责制度是抵御技术侵蚀劳动者主体性的关键防线。数字
劳动过程中,算法技术若缺乏约束,极易从工具异化为 “数字牢笼”,通过 “算法规训和
监控”削弱劳动者的自主权。劳动者看似拥有接单自由,实则被算法编织的数字牢笼牢牢
束缚———拒绝接单意味着收入下降,加速奔跑则面临安全风险 。因此,强制要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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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算法规则的核心逻辑与评价指标,建立独立的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畅通的劳动者申
诉渠道,其目的绝非阻碍技术创新,而是将算法决策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其符合 “算法正
义”的要求。这本质上是将马克思对机器大工业中资本控制劳动的批判延伸至数字领域,
防范 “数字机器的劳动”遮蔽 “人的劳动”。一套行之有效的算法审计体系,能够把看似
虚拟的算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保障劳动者在人机协同中的主体尊严。
最后,保障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制度是夯实主体性发展根基的长远之策。马克思预见
性地指出,在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中,“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
的第一需要” 。要实现这一愿景,必须使劳动者能持续适应技术变革。建立由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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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机构协作的终身数字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其意义远超短期技能补
给,它旨在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常态化、系统化的 “发展型稳定”支撑。通俗说,就是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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