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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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数据产权与分配制度的落实路径
                  推动数据产权与分配制度的落实路径,必须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操作,通过渐进式、
             可复制的具体措施,将数字共有的原则转化为现实制度安排。这一过程需以马克思主义实
             践观为指导———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
             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唯有通过实践探索才能验证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同
                                                 〔 38〕
             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日益凸显,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
             系已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探索是破解数据产权难题的关键切入点。应选择数字经济基础较好、

             制度创新意愿强的区域设立数据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验区,重点突破数据产权分置、确权
             登记与交易流通等机制性障碍。例如,北京市已率先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登记和企业
             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通过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和区块链存证系统,实现 “一数一
             源”的动态管理 。试点工作需遵循 “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通过小范围压力
                               〔 39〕
             测试积累实操经验,避免激进改革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产权分置
             的本质是对数据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进行结构性分离,这既是对传统物权理论的超
             越,也是构建数字时代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创新。我国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中强调 “三权
             分置”,淡化数据所有权争议,聚焦数据使用与流通,这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务
                    ①
             实选择。
                  其次,模式创新是激活数据要素共享动力的核心环节。支持平台企业试点 “数据合作
             社”利益分享模式,鼓励劳动者以数据权益入股形成合作性经济组织。这种模式通过智能
             合约技术量化数据贡献度,将劳动成果转化为可分配权益,实质上是马克思 “劳动资料不
             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 这一论断的
                                                                                            〔 40〕
             当代实践———生产资料共有制正在以数字化形式得以重构。通俗说,数据合作社就是让劳
             动者从数据价值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此类探索需与收益分配制度相结合,按照 “谁投
             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使数据要素收益向价值创造者合理倾
             斜。实践中,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依赖于流通利用方式的丰富和创新,公共数据授权运
             营、数据资产登记等举措正在为模式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监管穿透是保障数字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约束。要完善数字市场 “监管沙盒”
             机制,允许企业在可控环境中测试创新业务,同时建立敏捷执法响应体系。监管部门应运
             用大数据动态监测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新型风险,其监管逻辑并非扼杀创新,而是通过
             设定安全边界引导资本有序扩张。这种穿透式监管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辩证思维,既
             要防范资本无序流动,又要保护新兴生产力发展空间。监管体系需注重构建数据来源可确
             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并在保障
             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本质上,监管的强化是对马克思所揭示的 “利用资
             本本身来消灭资本” 的辩证运用,通过制度约束化解资本逻辑的内在矛盾。总体而言,
                                  〔 41〕
             三条路径构成有机整体:试点探索为模式创新提供制度土壤,模式创新为监管升级提供实
             践依据,监管升级又为试点深化保驾护航。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已显现成效,数
             据生产规模持续扩大,数据交易场所优化重组至三十余家,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审核通过项
             目数量可观,体现了制度构建的阶段性进展。唯有通过这种螺旋式推进策略,才能在实践


                 ① 2022年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全方位构建了
                    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其中指出 “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并明确提出 “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一 “三权分置”思路,有助于破解当前数据确
                    权面临的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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