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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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
就是人的类特性” 。
〔 11〕
其次,发展权原则要求推动保障模式从 “风险个人化”到 “保障社会化”的转型。
数字劳动的灵活性特征———如零工经济中的弹性用工———在资本逻辑下被异化为风险转嫁
的工具。平台利用算法掌控流通性权力,对劳动过程进行数字化重组,通过收取 “数字佣
金”、“去劳动关系化”用工等方式获取远高于劳动报酬的巨额利润,扩大劳资分配差
距 ,形成 “不完全劳动关系”下的保障真空。这种风险个人化不仅加剧了劳动者的生
〔 12〕
计脆弱性,更扭曲了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逻辑。试问,当劳动者终日疲于应对不确定性
时,创新活力从何谈起?要想破解这一困境,需构建适配数字劳动形态的社会化保障体
系,其核心在于重新界定国家、平台与劳动者的责任边界。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在职业伤害
险、失业保险基金中的强制分摊比例,同时设立数字劳动职业培训专项账户,由政府、企
业与社会基金共同注资。需要指出的是,保障社会化非但不是对市场效率的削弱,反而能
通过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数字经济韧性———德国推出的 “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险积分制”便
是例证,将零工工作年限折算为保障权益,实现了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更重要的是,
这一转型需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将算法调度视为 “隐性指挥”,
从而认定平台承担雇主责任。这启示我们,保障社会化的本质是通过制度强制资本让渡部
分利润,还原劳动应有的尊严与安全。
最后,发展权原则追求价值实现从 “单一经济回报”到 “多维赋能”的升华。数字
资本往往将劳动价值窄化为货币化指标———如点击量、用户时长等可量化的数据商品———
却遮蔽了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丰富内涵。马克思早已批判这种异化———当劳动
产品与劳动者相分离,人便沦为资本的附庸。而在数字时代,资本增殖逻辑通过数据垄断
与算法霸权加剧社会不平等,“认知印刻”“监控资本主义”“数据殖民主义”等新型支配
结构导致信息资源分配失衡,并通过算法推荐的同质化信息茧房、流量至上的价值导
向 ,导致劳动者陷入情感表演与创意枯竭的自我剥削。发展权原则对此提出纠偏,数
〔 13〕
字劳动的红利不仅应体现为工资增长,更需涵盖技能提升、社会尊重与自我实现等多维价
值。具体路径包括建立数字技能认证与晋升通道,使网约车司机有机会转型为数据分析
师;完善数字劳动成果的集体议价机制,确保创作者分享作品衍生价值;更重要的是,重
构劳动评价体系,将劳动者福祉、生态影响等非经济指标纳入平台考核。通俗而言,就是
让劳动回归其作为创造幸福的本源———数字技术不应成为压榨的工具,而应助力劳动者在
协作中感知意义,在创新中实现潜能。这种多维赋能的实践,与共同富裕理念内在契合
———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方
式,实践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原则的设想,彰显了 “义利兼顾、先义后利”
的价值取向 。它既要求按劳分配基础上的经济公正,又追求精神文化层面的共同充盈,
〔 14〕
最终使数字劳动成为每个人自由发展的阶梯而非枷锁。
综上所述,数字劳动的发展权原则通过包容性接入、社会化保障与多维赋能的三重变
革,为破解数字私有困境提供了实践坐标。它表明,数字共有的愿景绝非技术乌托邦式的
空想,而是可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实现的正义图景。其中,技术不再服务于资本增殖的单一
逻辑,而是嵌入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框架。当前亟需以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算法
伦理规制为突破口,将发展权从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数字劳动才能
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动力之源,而非资本扩张的又一场幻梦。
三、原则的具体承载:数字劳动的制度体系构建
如今,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作为劳动主体的人有逐渐沦为从属于物的第二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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