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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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系统性重构。它要求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从算法支配走向算法正义,从弹性
不稳定走向发展型稳定,其核心是使劳动者重新成为劳动过程的主体而非客体。这一转变
既是对马克思 “人的解放”命题的当代回应,也是实现数字共有的必由之路———要扬弃
数字技术的理性统摄,明确数字技术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只有当数字技术
〔 6〕
服务于人的自由发展而非资本增殖时,数字劳动才能超越异化,真正成为人的创造性活动
与社会关系的真实载体。
(二)重构产权:数字劳动的所有权原则
在数字劳动的权利原则体系中,重构产权是破解数字私有困境、实现数字共有愿景的
核心枢纽。传统平台独占模式虽在技术效率层面呈现短期优势,却在社会公平维度埋下结
构性隐患;而基于多元共享的产权安排,则通过承认数据要素生成的多主体贡献,为分配
正义提供制度性保障。这一重构过程需遵循三层递进原则。首先在所有权主体维度实现从
平台独占向多元共享的转向,其次在权利结构层面推行数据产权分置改革,最后在分配环
节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回报———三者共同构成产权制度创新的辩证统一体。
首先,数据要素的生成本质是多元主体协同作用的结果,平台、劳动者与用户共同构
成价值创造的有机链条。基于劳动的目的性,数字劳动也应该是有目的的劳动,那些不自
觉地形成数字痕迹的网上行为只能被称为不具有劳动属性的 “数字活动”或 “网络信息
的消费活动”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能够起到促进全要素生产效率
〔 7〕
提升的作用 。然而,现行产权制度往往将数据所有权简化为平台单一占有,忽视用户数
〔 8〕
字活动 (如社交互动、消费偏好记录等)所蕴含的劳动属性。这种独占性安排不仅削弱
劳动者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更导致价值分配向资本端倾斜:当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将用户
行为数据转化为垄断性资产时,劳动者仅能获得碎片化补偿甚至完全被排除于利益分配之
外。多元共享原则则通过确立 “贡献确认机制”打破这一困局。它既承认平台作为数据
基础设施提供者的基础性作用,又明确用户数字行为 (如点击、评论、分享)具有生产
性劳动特征。更关键的是,它将数据所有权界定为可分割的权益束,使各方依据贡献度共
享收益权。例如在数据采集阶段,用户通过知情同意机制让渡部分使用权,同时保留对原
始数据的归属主张,平台在合规框架下进行数据聚合与脱敏处理,劳动者则通过创造性加
工提升数据价值———三者形成所有权层面的共生关系,而非零和博弈。这种安排并非否定
平台的投资回报,而是将产权基础从 “资本中心主义”转向 “劳动—资本协同论”,使数
据要素的分配更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其次,数据产权的有效实现需依托结构性分置制度,即将传统捆绑式所有权解构为
“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环节性权利。这一分置设计源于数据价
值实现的层递性特征。原始数据需经清洗、标注、建模等多重加工才能转化为可用产品,
而每个环节均涉及不同主体的专业劳动与资本投入。若将所有权笼统归于单一主体,既无
法反映价值链的实际分工,又容易导致权利行使不完整。例如,平台虽持有数据资源,但
缺乏专业能力进行深度开发,中小企业具备加工技术却因权属模糊而难以合法获取原材
料。分置制度通过清晰界定各环节权利边界,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法律通道。资源持有权
保障平台对基础数据的合法管控,加工使用权赋予技术企业对特定数据集的开发许可,产
品经营权则确保最终产出物的市场化收益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置并非机械切割,
而是通过权利契约实现动态联动。在数字时代,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公共数据作
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其开放与共享已成为推动创新和智慧治理的关键策略 。例
〔 9〕
如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中,政府保留资源持有权,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加工使用权,成果收
益则按协议比例反哺公共财政。如此,既避免了数据闲置与垄断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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