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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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权利流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最后,产权重构的落脚点在于分配环节实现 “劳动所得优先”与 “资本回报合理”
的辩证统一。数字劳动虽具有人机交互、虚拟化等新特征,但其价值创造仍遵循劳动价值
论的基本规律———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初次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体,确保劳动者在数据增值中获得合理比重。这既包括直接参与数据生产的显性劳动,也
涵盖用户无意识但持续性的隐性劳动。然而,当前分配实践往往过度倾向资本要素,部分
平台凭借数据垄断获取超额利润,而劳动者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纠正这一偏差需双管齐
下,一方面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显化劳动贡献,例如建立数据贡献度评估体系,将用户
活跃度、内容质量等指标转化为可量化的分配参数;另一方面规范资本回报范围,防止数
字资本通过算法黑箱、价格歧视等手段侵占劳动者权益。需要明确的是,坚持劳动优先并
非排斥资本。资本在数据基础设施投入、技术研发中不可或缺,但其回报应限制在弥补风
险与促进再生产的合理区间内。这种平衡本质上是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代化演
绎,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资料,其社会化使用必须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而非成为资本无序
扩张的工具。
数字劳动创造出的数据和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体系形
成挑战,也成为劳资关系新的治理难点 。综而言之,数字劳动的所有权重构是一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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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私有向包容性共有演进的法权革命。它通过主体多元性、权利结构性与分配公正性
的三重变革,将数据要素从资本增值的单一逻辑中解放出来,重塑为共建共享的社会化资
产。这一进程不仅需要制度设计的精巧性,更依赖对劳动本体论的坚守———唯有当数字劳
动者真正成为数据的主人,而非算法的附庸,数字经济的发展方能突破私有的桎梏,驶向
共有的光明彼岸。
(三)共享红利:数字劳动的发展权原则
数字劳动的发展权原则,作为从数字私有走向数字共有的关键枢纽,旨在超越传统资
本逻辑下劳动权益的狭隘界定,将发展视为数字劳动者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直
面数字资本主义中劳动异化的新形态———不仅关乎经济收益的分配,更涉及数字时代劳动
者主体性重建与社会公平的深层博弈。它要求通过制度创新与价值重构,使数字劳动的红
利由少数资本垄断转向社会共享,从而实现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普惠性与可持续性。发展
权原则的实践,本质上是对马克思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念在数字时代的呼应,其核
心在于破解技术赋能与资本宰制之间的张力,推动劳动从被动依附转向主动创造,最终实
现数字文明中人的复归。
首先,发展权原则体现为从 “数字鸿沟”到 “数字包容”的范式转换。数字鸿沟不
仅是技术接入的差距,更是社会正义的结构性断层———它源于数字生产资料占有不均所导
致的能力剥夺与机会排斥。传统数字私有模式加剧了这种分化,资本密集地区享有数据垄
断优势,而边缘群体则因基础设施缺失或技能不足被排除在数字红利之外。这并非单纯的
技术可及性问题,而是资源分配不公在空间、代际与阶层间的投射。要实现数字包容,必
须超越工具理性主导的供给思维,转向以 “属人优先”为准则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
需构建普惠性数字基础设施网络,降低接入门槛,同时将数字素养教育嵌入全民终身学习
体系———例如通过社区数字驿站与流动培训项目,使农村老年群体、低技能劳动者等弱势
者获得平等参与数字生产的能力。这一过程不仅是技术扩散,更是社会关系的重构。通过
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与算法透明化改革,打破资本对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使数据要素从私
有资产转化为共有资源。数字包容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一位劳动者不再是数字经济的被动
接受者,而是主动建构者,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 “劳动本身”是人的 “生命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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