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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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劳动范式转型中,夯实劳动主体保障是调和技术赋能与权益保护张力的核心环
节。当前平台用工虽提升了就业灵活性,却衍生出劳动关系模糊、算法支配加剧、技能适
配滞后等结构性困境,亟需通过系统性实践路径将原则性蓝图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这一路径需以立法廓清权利边界,以技术制衡技术异化,并以共建共享机制激发多元主体
协同效能,最终实现数字劳动者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统一保障。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中深刻指出,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这提示我们数字劳动权益的配置必须立足数字经济特征,而非简单套用工业时代
〔 32〕
范式。
首先,通过立法先行,制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是破解劳动关系认
定困境的基石。按照传统劳动法理论,从属性的本质是人格从属,即劳动者必须接受雇主
的指挥和管理,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受到雇主的控制,将从属性首先理
解为人格从属性的观点是学界共识 。传统劳动法基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二元
〔 33〕
判定框架,难以覆盖平台用工中 “去劳动关系化”的复杂形态,导致大量数字劳动者陷
入权益保障真空。国家层面需出台专门法规,明确 “第三类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赋予
其公平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核心权利清单,同时压实平台企业的算法透明度义务
与社会保险分摊责任。立法应突破传统雇佣思维,构建以 “实质从属性”为判定的梯度
保护体系———例如,对收入依赖度高、受平台算法强控的骑手适用类雇员保护;对创意型
自由从业者则采取民法特别规则补充。这既呼应马克思关于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
遍的规范” 的论述,也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尺度,避免平台通过协议技术性规避雇主责
〔 34〕
任。
其次,借助技术赋能,开发政府主导的算法监管平台,可扭转 “算法黑箱”对劳动
自主性的侵蚀。数字资本通过算法优化派单、实时监控与绩效评估,使劳动过程沦为全景
敞视下的 “数字牢笼”,甚至模糊工作与休息边界导致隐性过劳。政府需利用区块链的不
可篡改性与隐私计算的可验证性,构建算法合规性备案与动态监测系统,强制平台公开派
单逻辑、奖惩参数及数据使用范围,并对歧视性算法触发自动预警。例如,通过智能穿戴
设备监测骑手连续工作时长,一旦超出阈值即自动暂停派单并推送休息提示。这种 “以技
术规制技术”的思路,实质是将算法支配权部分让渡给公共监管,契合马克思对技术异化
的批判———他警示机器被资本用于 “抵制罢工等等和抵制提高工资的要求”,本质是 “资
本镇压劳动追求独立的一切要求的手段” ,但技术本身应回归服务于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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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依托共建共享,推行 “行业技能认证 +企业培训学分”制度,是破解数字鸿
沟与技能失配的长效机制。数字经济催生的新职业要求劳动者掌握数据分析、人机协作等
复合能力,但现有培训体系仍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企业投入动力不足等问题。应由行业
协会牵头制定数字技能等级标准,企业提供的培训经第三方认证后可累积为个人学分,并
直接与薪酬晋升、社保补贴挂钩。例如,网约车司机完成安全驾驶与应急处理课程后,可
获得平台派单优先权及费率优惠。这种制度既激发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又使劳动者在
技术迭代中保持竞争力,体现了马克思关于 “人的全面发展”的愿景———他强调 “生产
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 是塑造自由主体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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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立法、技术与共建共享的三维路径,共同构成了数字劳动主体保障的实践闭
环。它们分别从权利确认、过程规训与能力提升角度,推动数字劳动关系从资本主导的
“控制逻辑”转向以人为本的 “赋权逻辑”。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重申,劳动者应该
“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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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计始终锚定劳动者的主体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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