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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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政府引领区域一体化:从全球经验到中国挑战
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了区域一体化的固有逻辑,重塑着区域一体化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路
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优化了传统产业的效率,而且极大地降低了跨境交易的成
本。这种连接性使得地域的界限被进一步模糊,从而推动了不同区域乃至不同国家间发展
进程的深度融合。自数字技术诞生以来,以美国、欧盟、东南亚、中国等为代表的全球主
要经济体先后制定和采取相应政策,以提升跨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水平,塑造并提供了
区域一体化实践的全球景观与现实经验。首先,美国政府长期致力于推动数据跨境流通。
APEC 跨境隐私规则 ( Cross - Border Privacy Rules,CBPR)体系是美国着力推动的区域性
跨境数据流动的制度安排。美国和日本等国合作,推动更多的 APEC 经济体加入跨境个人
隐私保护制度 ( CBPR)体系,并试图将其扩展到 APEC 区域外的更多贸易伙伴,以建立
与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 GDPR)相对抗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 奥巴马政府时期美
〔 24〕
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 USTR)发布的 《数字 24 条》和特朗普政府的 《 2017 年国家安全战
略》都阐明了美国有关数据流动的政策主张。 其次,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通过统一的数
〔 25〕
字规则和标准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要素自由流动。欧盟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GDPR)和跨境电子身份认证 ( eIDAS)等制度使成员国间可以自由流动数据和信息,减
少了交易成本并加速了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东南亚的数字支付联盟展示了如何通过市场
〔 26〕
驱动突破区域内的制度差异。以 GrabPay 与 DANA 为代表的企业合作构建了跨境支付网
络,有效地克服了东盟国家之间在支付、货币和法规上的差异。 北美数字贸易区 (美墨
〔 27〕
加协定,USMCA)则在数字贸易领域提供了典范。通过引入算法非歧视条款,推动了数
据流通和跨境电商的创新。 美国依托其互联网技术与经济市场绝对优势,通过宽松的数
〔 28〕
据自由流入法规促进全球数据流入域内,陆续达成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
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等系列跨国合作协议,辅以贸易谈判或管理
共享等方式实现数据向美国的自由流动。 美国、欧盟等地区的跨区域数字治理经验表
〔 29〕
明,制度与技术的适配性决定了区域整合的最终效能。换言之,数字赋能区域一体化实践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统一的政策框架和标准化的技术规范。
相较之下,尽管我国数字化转型进程持续推进,但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深受不同区域
间制度差异,即规则碎片化的制约,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数字治理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
从全国尺度上看,长三角与我国其他地区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进程受到严重制约。2023
年,长三角数字经济增加值突破 12 万亿元,占三省一市 GDP 总量的 40%以上,约占全国
数字经济增加值的 30%。数字经济的聚集效应进一步加剧了区域间收入和产业差距,虹
吸效应日趋显著。结果是,数字企业过度向制度高地 (如上海、杭州等地)集聚,中西
部地区在吸引数字企业和产业投资方面面临困难。《区块链白皮书 ( 2023 年)》指出中国
的 29 个省级行政区均自行建设了政务区块链平台,但跨链互通率不足 5%。 而从区域尺
〔 30〕
度上看,由于各地的政务区块链平台大多自建自用,缺乏有效的标准化和互联互通机制,
数字经济的创新能力始终未能充分释放,反而形成了技术封闭的局面,结果是区域一体化
困境同样显著。就京津冀地区而言,该地区虽然具有产业一体化的现实经济基础,但三地
的政策差异使得企业在跨区操作时面临额外的法规障碍;就粤港澳大湾区而言,这一地区
经济融合度虽然较高,但由于香港与内地在数据保护法律上的不同,导致跨境数据流动面
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跨境电商、跨域支付等数字化业务的运营因此受到限制,制约了区
域内的数字经济效能的实际发挥;就成渝双城经济圈而言,虽然圈内城市地理位置毗邻,
但由于在工业互联网接入标准上没有统一,导致域内数字平台无法无缝对接和协作。
全球实践经验与我国的现实挑战共同表明,区域一体化不仅是数字经济引发区域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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