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党政研究》2025年第3期
P. 14
位,不用再考虑为乡镇配税基、配金库了,不可能再是实体层级了,所以这一问题已基本
解决,也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另外一个层面,就是 2012 年,继中央发文之后,财政部
发文明确要求,将浙江省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即在市和
县行政不同级的同时,做到财政同级。十几年过去了,这项改革到现在还只是基本做到在
各个省级行政区下面试点,并没有铺开,而笔者认为未来几年这是需要铺开的。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财税体系建设
另外一个更具难度的任务,则是地方税体系建设。 《决定》指出, “建立权责清晰、
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在地方税体系方面,由于实施 “营改增”
改革之后,地方已没有一个大宗稳定的税种握在手里,地方税体系可以说还处于基本不成
型的状态。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难度非常大,争议也非常明显。比如说,按照国际经验来
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广义 “土地财政”下,除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性质而形
成的地租 (我国一般称为土地 “批租收入”)外,一定还要有土地开发中不动产形成 (开
发出成品)并发生交易之后,在保有环节出于政治权力而征收的房地产税,其调节范围应
包括 (至少部分覆盖)消费型的住房。这在我国成为热议多年、实际进展很有限且非常
有争议的一个改革难题。
2021 年 8 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积极着力推进共同富裕。其后有关
部门明确做出部署,适时进行沪渝两地已运行多年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扩围,但截至目前
时机还没有出现。《决定》关于 “财税体制改革”的第 17 条中,也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有人问,是不是就不讲了?但从以 “社会保障体系”为题的第 44 条中看到了 “伏笔”,
这一部分的后一自然段讲房地产,最后一句为 “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实际上把这件事
情放在这里作出了交代。“完善”,肯定要以改革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一
定包括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其改革完善,需要耐心地等待时机。所以,这一改革
事项,大的方面未变,到底如何推进,难度是非常明显的,但笔者认为从逻辑上来看、从
理论联系实际来讲,一定要向前看而在将来寻找时机、创造条件来实现它。
所以在这样的框架之下,目前贯彻 《决定》部署中可以讨论的问题,是要把文件涉
及的这些操作点,对应到一个我们需要探讨的总体框架、远景图之中。现在这样一轮 “最
小一揽子”的任务部署,应当说具有横向配套特征,同时也具有阶段性主客观条件形成的
局限性,即已合乎逻辑地对接了纵向渐进的 “系统集成”。
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把握好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的有机结
合。在 2024 年 9 月下旬之后,一揽子增量措施接连出台,使经济景气随扩大内需政策效
应得到托举。2024 年 12 月 11—12 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依照此前中央政治局会议
局指导精神明确地要求,面对 “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2025 年
经济工作中要 “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经济政策”,间接调控的两大主力型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实现 “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的优化组合,在这个两大政策 “双松搭配”框架下,超常规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可望较
快地更多体现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正面效应,使全年经济运行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的
步伐迈得坚实有力,但从更为长远的全局战略认识,政策 “快变量”的正面效应,还亟
待得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300 多项改革任务五年内完成的改革 “慢变量”的接力和形
成合力,以形成 “标本兼治,治本为上”地充分提振企业信心、显著改善市场预期,从
而实现高质量升级发展的可持续现代化进程。
全面深化改革中 “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
2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