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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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只要支持代理治理类型或模式的结构性前提条件不变,比如政治 (社会)一
体化、群体权利观念、特殊主义社会关系,等等,那么,代理治理的 “中介结构”功能
就会继续发挥作用。反过来讲,如果上述结构性前提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变迁,比如,以个
人权利为中心的 (政治意义上)社会自治观念的发育和成长,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 (而
非群体)成为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单元,并且基于个人自治权和社会自治权上的社会自
治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具有了结构性的意义,那么,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代理治理类型的
“中介结构”位置就会面临基础性的挑战和社会变革的压力,或者说,促其变革的动力一
定是来自于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构成条件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和实质性
的改变或变化。
进一步讲,代理治理类型有效治理的基础结构在过去 (农业社会)不是问题,在今
天 (工商社会)它却成为促其改变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变化了的个体状态———从身
份到契约的变化,从群体权利到个体权利的转变,社会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发展,新的社会
类别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出现,这些都属于结构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事实上,代理治理的基
础性、结构性问题就存在于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这些问题的不断放大,必然会导致如
下问题突出出来,即私权保障问题 、公域与私域问题、公权与私权问题、人治与法治问
题、治理腐败与治理效能问题,等等。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群体加剧分化的情势下,作
为连接个体与公共的 “中介结构”,代理治理体系能否在个体与公共之间有效发挥联合、
协作、应责与代表的治理功能和作用,让基层社会发展出具有现代社会自治本质含义的
“民治”系统,能否具备并担负起有效实施党和国家政治决策的能力,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和变革压力。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结构的前提下来讨论代理治理
的合理性问题的,这是否意味着政党中心模式不属于代理治理类型或模式范畴,或者说,
它是一个历史的例外?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定义:代理治理是一种政治治理,区别于科
层治理模式,也区别于社会自治模式。那么,政党中心治理模式则需要从国家、政党、社
会三者的关系上来理解和解释,或者说,政党中心治理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与社会
关系中的 “位置”所决定的。第一,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
产党不同于世界政治现象中的一般政党的意义,事实上它构成了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第
二,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力量,也是领导力量,作为执政的力量,是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
者,作为领导的力量,可以不依赖政治制度即国家制度,而拥有实际的政治力量;第三,
中国共产党组织具有自身相对独立性,在政府系统之外存在着广大的党员以及嵌入整个社
会的党的基层组织。也就是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作为中国社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
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一般国家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
决定了不能直接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研究中国问题,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共产党作
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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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的政党政治影响因素,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社会关系发挥着实质性的影响,它是国家
权力、基层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从世界范围看,政党主导型国家的基层社会治理往往
以政党为中心,其关键是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政党的领导和引领作用。 中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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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是国家的组织者和建设者,它不是一个社会组织,而是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和组织核
心,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政党为组织领导核心,区别于多党竞争的代议制治理模式 (以
国家中心主义、社会中心主义或个人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它是一种建立在民主集中制
原则基础上的政党中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就是说,政党领导和引领社会治理是当下
中国地方 (基层)治理中最为核心的一种模式,它塑造了一个不同于一般现代国家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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